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30 01:08: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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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做到备而不繁,形式严谨规范,内容具体明确,逻辑清晰严密,文字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总局法制机构对各司局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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