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01:08:13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指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各类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的提出、立项、制定、实施、宣贯、复审及动态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信息中心),在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网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度工作计划等;
(二)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复审以及动态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需求建议;
(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宣贯、实施工作;

(三)组织开展或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实际业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需要,提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立项建议或标准制定需求;
(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工作; (三)经总局信息中心授权,承担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宣贯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提出、立项
第八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信息化总体发展和标准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
(二)总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 (三)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建议。
第九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立项,应当:
(一)符合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要求,满足市场监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部署和相关要求,满足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三)在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下,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以及与现行信息化领域国家标准的衔接配套。
第十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提出,需填写信息化标准立项建议书(附表1应充分阐述拟立项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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