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板】

发布时间:2023-01-30 01:08:18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产生单位责任)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一般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2次违法 危害后果较重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个人处以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 3次及以上违法 危害后果严重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裁量等级
1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
持续情况
违法行为
首次违法
危害程度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且未及时改正的
危害后果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备注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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