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发布时间:2023-01-30 01:08:21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基本

信息及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

(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

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 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因特殊需要,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或司法机关其它相关文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三)企业查询本企业电子扫描档案需凭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四)其他法人、组织和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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