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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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摘要:电子商务活动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体系下完成的。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条件;法律效力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因特网的普及,全球商务活动日益受到新兴电子信息技术的影响,近年来,一种利用因特网实现网上贸易的新的贸易方式已在全球范围内被广为采用,这种被称为电子商务(EC的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电子商务更需法律手段来约束。当前,电子交易双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我国《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将电子合同归人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已成为保障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手段。1电子商务合同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这一概念,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基本观点。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定义。而同时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也未有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确切定义。原因就在于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亦为合同之一种,只是其载体多为数据电文等形式,故未予定义。笔者以为电子商务合应有其明确定义,因其特殊地位将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得到极大提高,法律应事先予以保障,笔者认为,所谓电子商务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网络电子传递等途径而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有学者的观点认为,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该定义也可广泛适用。
2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要约和承诺是订立一项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一项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项合同其实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约和承诺都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瞬间传递、瞬间完成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做出。这就使得在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成立时首先应明确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否被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发生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别的订立方式,使我们需要在此问题上根据其特征,确定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要约规则。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2.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

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做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做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做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做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3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3.1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合同有采书面形式的要求,此要求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之一。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纠纷的证据,区分责任。所以是否可以被视为书面和电子数据获得相同的有效性相关书面文件不仅是电子商务的前景,而且传统观念的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如合同信论文文本的形式是不可见的,但信息和数据记录在电脑里,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和其他中介运营商,其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但这些差异不会影响他们的磁盘文件信息。但是差异并不影响合同的形成及其内容的证据信息仍然可以阅读的文档可以复制到当事人持有相同的副本副本。这些书面形式的函数应该满足数据信息。因此,数据信息写作的范围扩大到数据报文的调整来解决问题的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对此予以承认。我国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电子商务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因此《合同法》第十一条中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直接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围。3.2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是电子合同概念特有的,目前学术界对其对电子错误定义的主要存在不同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由一系列合同不符合情况的真实意图可能电子错误,包括对合同或理解错误导致的差异的认知方,输入顺序错误的电子信息的传输和技术上的原因所造成的系统误差的方法。电子错误是源于合同当事人的有效性取决于真正的意义这一基本的合同法来管理说,对当事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错的只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完全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传统将处理薄弱的法律规范,可以撤销重大误解造成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而指当事人输入错误和系统错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必须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相应调整。

结束语
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和开源的应用方式等促进下,电子商务更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作为保护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极大加快我国经济新体系的建设,相关的法律应予以充分保障,虽然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据来进行规范。参考文献
[1]蔡天啸,胡敏.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时代金融.2017(08[2]王志刚.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7(05
[3]张蕊鑫.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及相关问题的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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