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04 2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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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各市(州)财政局: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主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机制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地同酬。同地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项目评审所在地标准。
三、评审专家评审费
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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