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0 15:40:16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黔越矿业有限公司高家岩煤矿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201710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第一节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带班原则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二、带班下井的内容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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