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0 15:39:55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下井人员职责及要求第二条山西焦煤领导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山西焦煤正职领导2/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月,其他副职领导2/月;(二)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生产业务处(正职领导5/月,副职6/月。煤矿子公司领导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公司正职领导3/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6/月,其他副职领导3/月;(二)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生产业务处室正职6/月,副职7/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月。第三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对重
点岗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第四条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现场检查人员有权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应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到干部下井信息表中。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和矿井安监部门、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第三章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第八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应符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令)有关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在子公司备案的副总工程师;基建矿井领导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矿长、党委书记5/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0/月,其他副职领导6/月。(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5/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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