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发布时间:2019-09-19 10:4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

19931031日通过,199411日施行,2009827日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章 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背)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