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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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称:号:人:人: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
任务内容:根据《附件1—设计要求及说明》中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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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合同签订前2日内提供设计人所需资料(如果有)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人需要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纸纸质版5套,电子版一套;交付地点为公司2014715日可以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的图纸,截止718日设计人需要交付所有设计成果文件。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拾
万元整,其中设计费为×××××元,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元)。此价格含专项增值税。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无预付款,设计方案通过初步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总价款的50%全部施工图交发包人审核合格并提供全额专项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工程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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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需按工艺要求分阶段提供时,设计人需要根据发包人方提供的资料情况,分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成果文件。
9.1.2发包人若存在变更委托设计项目时,以致给设计人带来重大工作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提交工艺参数调整时,需要设计人调整设计文件时,设计人需要调整设计文件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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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预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承担设计费百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达5个工作日委托人可解除合同。违约金可以直接在应付设计费中扣除。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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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短期(一次不超过3天,累计不超15天)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内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外出考察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本合同双方盖章即生效,一式伍份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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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所:邮政编码:话: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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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邮政编码:话: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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