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12 19:21:51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 产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章 会计调整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十一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附 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完达山所属或操纵的下属分公司、事业部,均执行本制度。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是依照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治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早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预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慎重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预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区不其重要程度,采纳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阻碍,并进而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关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阻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操纵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淌性分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淌资产

第十四条 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要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同时持有时刻不预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同意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假如所同意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以原材料换入的短期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原材料换入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同一原则处理。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业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预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预备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预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托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然而,托付贷款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托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预备。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假如同意多项非现金资产的,按同意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同意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假如涉及多项股权的,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同意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将以后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假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以后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假如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以后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预备。

坏账预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预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九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差不多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不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假如某项待摊费用差不多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选择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选择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托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同意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事实上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事实上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可能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同意捐赠的存货的可能以后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同意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顾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按照打算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打算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须用或发出的存货,自行采购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纳加权平均法确定事实上际成本;公司统一采购的存货按照打算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打算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纳一次摊销法摊销。

(四)存货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两次(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不盘点)。盘点结果假如与账面记录不符,于期末前查明缘故,经经理(或厂长)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的治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治理费用,属于特不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讲明;假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企业的存货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预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预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刻预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预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同意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依照不同情况,分不采纳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操纵、无共同操纵且无重大阻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操纵、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阻碍的,采纳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阻碍的,采纳成本法核算。

(三)采纳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同意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采纳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10年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采纳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假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依照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五)企业因追加投资等缘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操纵、共同操纵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阻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缘故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操纵、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时,中止采纳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七)处置股权投资时,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债权投资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假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能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同意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纳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预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预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要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可能使用年限、可能净残值、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经董事会批准,报送税务及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差不多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可能净残值、可能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治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依照具体情况分不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通过建筑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筑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假如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采纳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纳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假如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假如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同意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同意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可能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同意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可能以后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可能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可能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在建工程预备的各种物资,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差不多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预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企业的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纳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顾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可能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接着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特不缘故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 所建筑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依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可能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假如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可能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可能使用年限和可能净残值,并依照科技进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董事会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差不多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可能使用年限和可能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纳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缘故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依照调整后价值,可能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关于同意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可能尚可使用年限,可能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纳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接着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可能残值加上可能清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能够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纳预提方式的,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可能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纳待摊方式的,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缘故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缘故,写出书面报告,经经理(或厂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讲明;假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预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治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然而,为首次发行股票而同意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同意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事实上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事实上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可能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可能以后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差不多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可能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可能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筑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筑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预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五十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差不多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纳待摊方式的,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托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假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于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依照慎重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可能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预备。

企业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预备,但不得计提秘密预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慎重性原则计提秘密预备的,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讲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阻碍。

第五十二条 企业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短期投资跌价预备。

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能够依照其具体情况,分不采纳按投资总体、投资类不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预备,假如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预备。

企业对托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托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托付贷款本金的差额,计提减值预备。在资产负债表上,托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预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可能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可能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预备。企业计提坏账预备的方法为账龄分析法。坏账预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于半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缘故,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预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可能售价减去可能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可能费用后的价值。

存货跌价预备按存货类不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同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五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计提存货跌价预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同时在可预见的以后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差不多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假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缘故、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预备,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七条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能够依照下列迹象推断是否计提减值预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峻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八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能够依照下列迹象推断是否计提减值预备:

(一)阻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峻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峻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差不多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假如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差不多发生了减值,计提减值预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预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以后可不能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缘故,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尽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差不多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预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同时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爱护期限,同时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差不多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预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制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阻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可不能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爱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差不多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预备金额假如高于已提资产减值预备的账面余额,按其差额补提减值预备;假如低于已提资产减值预备的账面余额,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预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预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预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预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假如以后又收回,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预备。

假如企业滥用会计可能,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可能而多提的资产减值预备,在转回的当期,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往常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处置差不多计提减值预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预备。

第六十四条 企业关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要查明缘故,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峻不足等,经经理(或厂长)会议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预备。

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同时可能在3年内可不能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依照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预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六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淌性,分为流淌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淌负债

第六十八条 流淌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条 各项流淌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以后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假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将或有支出包括在以后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以后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以后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关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七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分不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淌负债,单独反映。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负债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分不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十三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公司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五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假如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第七十六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假如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关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能够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差不多发生;

(2)借款费用差不多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差不多开始。

2.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假如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3.企业发行债券,假如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4.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6.假如某项建筑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不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接着建筑过程中可供使用,同时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差不多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筑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假如某项建筑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不完工,但必定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筑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7.假如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同时中断时刻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假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筑(包括安装)工作差不多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差不多全部完成;

(二)差不多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同时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筑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专门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差不多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差不多相符,即使有极个不地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阻碍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八十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同意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二)公司的股本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一条 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纳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二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同意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要紧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同意非现金资产捐赠预备,是指企业因同意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同意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同意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股权投资预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同意捐赠等缘故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五)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六)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预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预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十三条 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的盈余公积能够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五章 收 入

第八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依照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操纵;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六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同意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八十七条 企业差不多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往常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八十八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可能:

(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差不多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差不多发生的成本占可能总成本的比例。

第八十九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不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假如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可能能够得到补偿,按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假如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可能不能全部得到补偿,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假如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按差不多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九十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按企业与同意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九十一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按下列方法分不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刻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刻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二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九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四条 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依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计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治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第九十七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不项目列示。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二)治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治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治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治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治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预备和存货跌价预备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十八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九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预备后的净额。

(四)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预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预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预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特不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分不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一百条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企业依照具体情况,选择采纳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刻性差异对所得税的阻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第一百零四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一般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一般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一般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通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能够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分不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一般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一般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来弥补亏损)等,均在利润分配表中分不列项予以反映。

第八章 非货币性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倾向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第一百零七条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不管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假如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一百零八条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假如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一百零九条 在资产交换中,假如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不以下情况处理:

(一)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假如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预备。

(二)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假如涉及补价,还要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者加上补价),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章 会计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纳的会计政策、会计可能,以及发觉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往常相比具有本质差不而采纳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纳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按国家公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假如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纳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纳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往常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纳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累积阻碍数通常能够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依照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阻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阻碍金额(假如需要调整所得税阻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

假如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采纳以后适用法。采纳以后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阻碍数,也无须重编往常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往常年度的既定结果,企业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关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纳。关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往常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阻碍数,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节 会计可能变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阻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可能。假如赖以进行可能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存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进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可能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计可能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阻碍数,也不需要重编往常年度会计报表,但对变更当期和以后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纳新的会计可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可能的变更,假如仅阻碍变更当期,会计可能变更的阻碍数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假如既阻碍变更当期又阻碍以后期间,会计可能变更的阻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以后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二十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可能变更专门难区分时,按照会计可能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可能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可能变更的阻碍数,以及会计可能变更的阻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期发觉的会计差错,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觉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觉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阻碍损益,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阻碍损益,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三)本期发觉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阻碍损益,将其对损益的阻碍数调整发觉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阻碍损益,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觉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往常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觉的往常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往常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编制计较会计报表时,关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关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往常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可能及其变更,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可能,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那个地点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分不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往常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往常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往常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往常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往常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往常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往常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往常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通过上述调整后,假如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阻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讲明,将会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可能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难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讲明其内容、可能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阻碍;如无法作出可能,应当讲明其缘故。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以后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三十条 假如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专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可能数。假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可能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假如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可能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可能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可能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假如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差不多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不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缘故,可能产生的财务阻碍(如无法可能,应当讲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微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专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缘故;假如能够可能其产生的财务阻碍,还应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假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阻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缘故。

  

第十一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假如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操纵、共同操纵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阻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假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操纵,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要紧存在于:

(一)直接或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操纵,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操纵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操纵的子公司之间)。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操纵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阻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五)受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的其他企业。

国家操纵的企业间不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操纵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依照上述(五)受同一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存在操纵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分不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能够合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讲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讲明书的企业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不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预备明细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六)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七)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差不多前提的讲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可能的讲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可能变更的讲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讲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讲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讲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讲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讲明书至少对下列情况作出讲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差不多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阻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尽管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操纵权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示事宜见具体治理方法。

附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讲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当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阻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企业能够依照需要自行确定。

(三)关于会计科目名称,企业能够依照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依照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讲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讲明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有关重大事项的讲明,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讲明清晰,便于理解。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以及不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能够适当简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不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除特不重大的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八)同意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总账科目)

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预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股利

8 1122 应收利息

9 1131 应收账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预备

12 1151 预付账款

13 1161 应收补贴款

14 1201 物资采购

15 1211 原材料

16 1221 包装物

17 1231 低值易耗品

18 1232 材料成本差异

19 1241 自制半成品

20 1243 库存商品

21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22 1251 托付加工物资

23 1261 托付代销商品

24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25 1281 存货跌价预备

26 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7 1301 待摊费用

28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9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30 1421 长期投资减值预备

31 1431 托付贷款

32 1501 固定资产

33 1502 累计折旧

3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35 1601 工程物资

36 1603 在建工程

37 1605 在建工程减值预备

38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39 1801 无形资产

40 1805 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41 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42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43 1911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负债类

44 2101 短期借款

45 2111 应付票据

46 2121 应付账款

47 2131 预收账款

48 2141 代销商品款

49 2151 应付工资

50 2153 应付福利费

51 2161 应付股利

52 2171 应交税金

53 2176 其他应交款

54 2181 其他应付款

55 2191 预提费用

56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57 2211 可能负债

58 2301 长期借款

59 2311 应付债券

60 2321 长期应付款

61 2331 专项应付款

62 2341 递延税款

所有者权益类

63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64 3103 已归还投资

65 3111 资本公积

66 3121 盈余公积
  67 3131 本年利润

68 3141 利润分配

成本类

69 4101 生产成本

70 4105 制造费用

71 4107 劳务成本

损益类

72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73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74 5201 投资收益

75 5203 补贴收入

76 5301 营业外收入

77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78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9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80 5501 营业费用

81 5502 治理费用

82 5503 财务费用

83 5601 营业外支出

84 5701 所得税

85 5801 往常年度损益调整

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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