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8 0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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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人事制度汇编

  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序言

  规范管理、制度管人是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走专业化、规范化道路的追求与宗旨。本制度汇编从公司各个管理层面予以了详细说明,是维护公司利益与形象,指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规避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希望全体新老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本制度汇编也将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打造公司美好的明天!

  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执行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对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如下,请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掌握员工考勤动态,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别按以下工作时间进行安排:

  1、生产部、经营部、技术部、设备部等部门工作时间按8小时/日轮班计算,实行轮休。

  2、总经理室、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具体标准作息时间为: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第三条各部门员工上班每天实行统一签到制度,考勤通报由部门经理负责(因公外出时由部门考勤员代行职责)。原则上不允许代假、电话请假,特别紧急的公务处理需向部门领导报告。

  第四条各部门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员工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按月填报《考勤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行政人事部。

  第五条对违反考勤者,按如下规定执行:

  1、公司员工未提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上下班迟到早退者,每次处罚20元(部门领导40元)。员工漏签到每次处罚10元(部门领导20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者  

,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年迟到早退累计达25次者,扣除全部年终奖金。同时当

  年的考勤结果将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一项依据。

  2、员工无故不上班,亦不请假,作旷工处理,按日双倍扣发月薪。当月旷工三天(含)以上者,当月工资按违纪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按不同假别填写《请假单》(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并提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员工请假时,应告知考勤员和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应予核实请假事由;因故未能事先请假,或请假期间需要续假者,应于当日电告部门经理,返回公司上班2日内办理补(续)假手续,过期未办理手续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须将《请假单》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其它员工请假,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交部门考勤员与月度考勤表一同交办公室备案;

  一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备案。员工返回公司上班后应及时告知部门考勤员并到行政人事部核请销假。

  第八条公司副总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续假或事后补假应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九条员工轮休必须持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轮休批准单,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轮休,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本制度的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与解释,总经理负责修订。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假期类别有: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其他公假。其中年休假、病事假(医疗期除外)为实际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工伤假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一)事假

  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事假。按事假实际天数扣发月薪。另按全年事假实际天数计算扣除其年终奖金。

  员工当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扣发全部当年年终奖金,并做为绩效考核的一个指标,结合绩效考核制度来权衡员工是否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合同。

  (二)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凭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就近急诊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书,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员工外出本市就诊,需有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才生效。无医院开具病休或就医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员工病假按2天病假折合1个工作日的折算方法扣发月薪和年终奖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根据国家《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薪资按50%的固定月薪发放,并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年终奖金;连续病假超过半年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长期病假工资,不享受年终奖金。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臵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臵、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臵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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