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边疆治理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29 09:03:06


浅析我国边疆治理的政策
边疆治理方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这在中国国家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至此,中国已经有了全新意义的国家边界,并形成了新的边疆概念。新的国家政权采取了一些极具明显区域主义色彩的边疆治理措施。如在边疆地区建立统一的政权组织。保证了国家的最高决策能够直接贯彻到基层。在边疆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社会改革措施。运用国家权利,动员社会其他组织,调动国家和社会的资源,处理边疆问题,就是通常所说的边疆治理。从本质上来看,边疆治理是一个运用国家权利并动员社会力量解决边疆问题的过程。
但是,这些区域主义取向的边疆治理措施并未长期坚持,更未构建起一种区域主义取向的边疆治理模式。究其原因,一是这种区域主义取向的边疆治理方式是与族际主义取向的边疆治理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的。二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早已形成一套完善的民族政策。
这样的民族政策本来就相当强势,在实践中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采取了这种族际主义取向的边疆治理方略,才妥善地处理了边疆的民族问题。在族际主义的边疆治理方式日渐强势的情况下,它已经成为主导性的边疆治理模式,区域主义的边疆治理方式已经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了。于是民族政策取代了其他的边疆政策,它是民族政策也是边疆政策,一身二任。
在这样的一种格局下,边疆问题、边疆治理都被纳入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中进行研究,处理边疆问题的其他措施也被置于民族政策之下。在国家的决策中,凡是涉及到边疆问题的,都被放在民族政策的主题之下,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是在论及民族问题的时侯才谈到边疆问题及其治理的。
虽然边疆问题与民族问题天然的结合在一起,但边疆问题毕竟不能等同于民族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民族问题是边疆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但事情总不是这样。在民族问题的到哟偶现处理以后,其他

的边疆问题的地位会变得更加突出。在这样的条件下,采取区域主义的边疆治理方式,会更加符合实际和更加奏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区域主义的边疆治理方式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是自治权的问题。
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浅析我国边疆治理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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