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2-11-10 11:59:21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许晨祎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山东 潍坊 262500摘要:当前,由于我国的法律缺失、劳动身份存在争议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并且维权比较艰难。基于此,文章就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和建议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近几年,就业市场环境的严峻形势使得高校更佳关注学生的实习,尤其是毕业实习,其作为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环节,成为高校教育环节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使其在实习期间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一、大学生毕业实习概述普通高校大学生实习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学培养计划中的认知实习,有相应学分,是学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这种认知实习一般历经两周时间,周期较短具有局限性;另一种实习即大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3-6个月,一般称为毕业实习,此阶段的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由实际工作者管理并指导,有一定的实习生岗位名称或者单位已有岗位的辅助工作。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大学生有较为明确的工作职务,实习目的明确,其能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1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内容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简称,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当享有劳动权益。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符合法定劳动者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通过实习劳动获得工作报酬,应该享有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的学者则认为“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劳动工作机会的权利。它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的交集衍生出的一项新的权利”。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实习权应该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该享有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2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制度分析从立法层面来看,《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是劳动者,由于这种身份的模糊使得实习期的大学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2007年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其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报酬、实习安全以及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进行了规 254 ·范,但仅仅是针对中等职业院校,不适用于高校大学生。而有关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文件只有与职业教育相关的规定,如《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上岗实习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这是我国当前明确保护顶岗实习学生权益方面法律位阶最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要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并要求企业和学校在实习期间做好学生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并提出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我国目前处于法律缺失状况。三、对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措施的建议1完善法律保障制度1.1针对大学生实习活动进行专门性立法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大学生实习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空缺。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任何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条款。虽然,随着实习受重视程度提高,一些关于大学生实习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也相应出台,但其效力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当前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相对完善、合理的立法,是维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最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保障。1.2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因发生不测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因此,确定大学生因实习行为使得人身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对比、参考工伤保险的规范和措施进行解决。一方面这将会对保障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产生正面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予以保障。可将顶岗实习、带薪实习以及就业实习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针对实习生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作出合理规定。同时,确定实习生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在顶岗实习中,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约定是由一方投保或共同承担投保费用;在带薪实习与就业实习中,则由实习单位进行投保。1.3对大学生实习薪酬给予法律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薪酬能否参照最低劳动报酬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存在争议。地方性条例虽然有对实习生的薪酬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向实习生支付报酬,且不得随意克扣和拖延发放实习生的薪酬,但这些规定都相对笼统且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不同实习类型的实习生薪酬标准。对于教学实习的补助标准可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对于顶岗实习、带薪实习以及就业实习的薪酬标准可参照美国、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实习生报酬为普通职工工资的百分比数额。2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大学期间大学生无论进行何种实习校方都肩负监护责任,都应符合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特别是作为就业实习过程中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为此,学校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学校在学生就业实习时一定要和用工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并且签订实习三方协议,把用人单位和学校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由此弥补立法的不足。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以协议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间的利益,既可以使学校派出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了书面的保障,也防止用人单位在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中逃避责任,盘剥实习生的权益,在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推卸责任,同时也能增强学生对实习工作的责任心。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负责。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应注重学生的实习反馈,并指派指导教师提供帮助。第二,学生实习结束需进行能力考核,检验实习效果。第三,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校方应掌握学生时期期间的一切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第四,在职业规划或就业指导类课程中增设劳动法等相关课程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3用人单位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首先,作为大学生实习岗位的提供者,企业应当建立大学生实习制度。明确实习生的需求计划,实习岗位及实习生管理责任和制度等;其次,用人单位在招用实习生时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同实习生之(下转第255页)·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
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樊雨鑫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宁夏 固原 756000摘要: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着现实的宪法依据,是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安排。信访权利属于救济权的范畴,信访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制度,具有政治参与、权力监督以及权利救济的功能。正确的功能定位,是信访制度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好重要作用的前提。关键词:信访制度;理论基础;宪法基础;功能定位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问题已受到高度关注。深刻把握信访制度的发展历史与逻辑构造,有助于解决有关信访制度向何处去的困惑。换言之,必须首先追问“信访制度‘是什么’”,才能回答“信访制度应该‘干什么’”的问题。机关的权力,使其有权调查、监督甚至弹劾并推荐召回权。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国家,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有必要相信和访问一套无门槛的反馈制度,以了解社会和人民的需要,通过赋予T的权威来解决社会问题。他信访机构是一个真正的权力机构,建立了信访机构的权力。2“弱化论”及其依据“弱化论”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从国家宪政的高度理解信访制度的改革。首先,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角度重新认识信访的目的,即加强和程序性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应将公民权利的功能分开。从信访制度来看,恢复舆论表达的方向,不再承担司法行政救济。功能决定了司法救济的权威性。这一观点是由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于建荣所代表的。第二条主张撤销机关和各部门的访问,集中信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两院的工作,增强系统性。3“废除论”及其依据“废除论”认为,我们应该立足于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重视信访制度的存废。黄忠认为,有人认为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忽视了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与宪法或法律有直接的矛盾,有一个问题。行政权力或司法权的概念。这体现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具体实践中。这些都违背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方向,应当废除信访制度。张耀杰进一步指出,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外,新设计的、严格盘绕的请愿机构是制度陷阱。因此,信访制度是可以废除的。4“折中论”及其依据“折中论”是对“强化论”和“弱化论”的折中,即对信访制度,不强化不弱化,而主要是基于规范。它不主张对请愿困难和问题。制度进行系统的大手术,强调对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有趣的是,无论信访制度是否应有权利救济功能,它们基本上都是基于现行信访制度事实上已经实现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加强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或者弱化其“权利救济功能”不加强“信访制度”,或者弱化“信访制度”。从信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来看,公司社会安全阀理论可以解释,我国规定的信访是专门为解决社会冲突中的“津贴”而设立的补充权利救济制度。司法方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世界各国的民事权利救济立法一般通过三种救济机制来实现,即行政救济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从中国现行立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救助和司法协助的两种主要机制主要建立在公民个人权利救济上。正是由于权利救济制度在中国的局限性和有限的功能,进一步表明了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为了从制度上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除选举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外,宪法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控告的权利。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一项重要的人民民主权利。根据本规定,宪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与人民保持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负责,即在我国,人民的声音和意见是由国家机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真正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认为信访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我国的基本民主制度,是我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请愿权是宪法规定的申诉、控告、起诉和批评权的总称。因此,中国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因此,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三、结束语基于以上分析,从国家层面理解,信访具有反映社会矛盾和接受人民监督的功能。从个人层面理解,信访目的绝大部分是为了寻求救济。因此,信访制度具有也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正确理解并科学对待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是解决中国涉诉上访困境的关键环节。参考文献:[1],.访[J].,2018,13(02:96-99.[2]吕尚敏.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兼评新《信访条例》的若干缺憾[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2015(12:74-76.,2017,31(02:61-66.[4]刘万云.论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以郑州高校为例[J].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3:96-97.[5]赵群,李雷,彭智,邓金柱.论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法律保障——以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为视野[J].中外企业,2017(13:158-160.二、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1“强化论”及其依据“强化论”主张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模式,通过立法规范信访工作,建立有效的信访监督监督机制。其核心是扩大信访(上接第254页)间的责权利,参照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各种意外事件的归责原则、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等。参考文献:[1]徐银香,张兄武.“责任共担”视野下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分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7(06:111-115.[2].权益保障问题分析[J].文化创新比较研,2017,1(12:102+104.[3].[J].四、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应该健全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与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从而保证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解决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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