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9 18:23:06

郏县规范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倡导农村文明社会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济传统美德,规范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充分尊重民间风俗习惯,结合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的党员和村、组干部(以下简称农村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农村党员干部操办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出生满月、升学参军、生日祝寿、乔迁履新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严格执行“三项规定”。

(一)报告承诺规定。

严格遵规守矩,禁止自行其是。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事的,应当在举办婚礼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备案,无职党员向村党支部和监委会报告,村组干部向村党支部和乡(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写明操办事宜、宴请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桌数等情况,并向组织做出不超标准收受礼金、不超规模举办宴请、不搞低俗或封建迷信活动的承诺。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参照上述规定内容报告实际情况。

(二)标准限制规定。

提倡互助互济,禁止借机敛财。倡导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收礼、不送礼。举行宴请的,接受非亲属礼金、礼品均不得超过100元;参加非亲属人员的婚丧事宜,所送礼金、礼品均不得超过100元。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得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

(三)总量控制规定。

提倡节约从简,禁止大操大办。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事,迎亲车队不得超过6辆,倡导就地就近举办宴请,每桌不得超过350元,规模不得超过1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请的,规模不得超过20桌;倡导操办丧事不待客,待客只待大锅菜,确需宴请的规模不得超过10桌。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举办非亲属人员参加的宴请。

第五条 农村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守“八个禁止”。

(一)禁止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通知非亲属人员赴宴送礼。

(二)禁止以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宴请规模。

(三)禁止动用或为他人提供公车、公物、公款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四)禁止由单位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礼品、礼金。

(五)禁止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六)禁止借婚丧喜庆事项进行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禁止过度燃放烟花礼炮或举办其他大规模的庆祝活动,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

(八)禁止违背传统风俗,巧立名目,大操大办。

第六条 农村“三委”(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宣传到每位党员,新入党的党员要认真学习,做出承诺。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农村党员干部,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并追缴违规违纪所得。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通报曝光。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督促各乡(镇、街道)纪(工)委采取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75—5172051)。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婚丧嫁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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