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2 06:55:02

内蒙古自治区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一、轴载质量: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5.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二、货物装载的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货的总重量: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

2.车货长度20

3.货物宽度3米

4.每辆车货总重40吨。

第三条 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批准运输的,应通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进行检测。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设置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点。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检查超限运输车辆时,应当保证公路安全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拖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对拉运可卸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在指定地点或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消除违法状态并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拉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补办相关手续并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

对于拉运煤炭的超限车辆,实行卸载措施并就地没收。

第七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八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路政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在处理公路路政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处理和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开、及时,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与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机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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