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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一、简答题
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
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例如有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双方法律行为例如契约行为,这是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
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和制造、遗失物的拾得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和继承的发生等。
公法上的行为。如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的判决等。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者没收、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等而致物权变动。
2、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
答:概念: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与受到损害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得当利的权利。
1)性质上:返还原物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属于债权请求权一种。
2)要件上区别: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件构成是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事实;附有返还义务的相对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一方受损,一方获利;获利人获得利益缺少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效果上的区别:
第一是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限于原物以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物的所有人恢复对其物的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可以是原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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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的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给受到损害的一方,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第二是否考虑过错方面。原物返还请求权人无需证明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对方就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不存在就应当具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当得利的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上,根据获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来确定。如果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如果主观上是恶意的,除了返还现存的财产之外,对财产的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第三返还的结果上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不存在的话,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当得利是以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论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负担返还的义务。
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
答: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4、所有权弹力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表现。
答: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是对所有权性质的一种描述。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只是暂时的,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都要回复到所有权中来,使所有权恢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
表现:担保物权。当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等他物权时,所有权几乎成为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虚的权利,但所有权在所有人保持其处分力的限度内并不失去统一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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