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9-10-22 21:04:28

食堂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和确保学校师生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食堂主要是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特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只为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管制。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实行校长负总责,由后勤处负责(办公室)、教职工代表、食堂代表(或承包代表)、学生(学生食堂代表组成。为加大食堂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服务工作水平,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食堂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三条 后勤处按照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伙食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学生、教职工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对学校食堂的发展规划、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执行。

第二章食堂的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宗旨要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消费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善就餐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学校食堂坚持统一管理,封闭式运行,分操作间经营,一卡通售饭,杜绝现金交易,让利于师生,让师生吃好,让家长满意。

第八条食堂服务标准管理要求

1、对就餐者要主动热情,文明用语,而且会运用肢体语言。

2、坚持规范服务,不允许用手直接接触要出售的食品。

3、出售食品时买卖公平,饭菜要做到量足,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售人情饭。

4、售饭时,不准讲闲语,不准吸烟,不准打闹。售饭者必须做到菜价准确无误,熟练使用售饭机,做到准确无误。

5、对就餐者的要求要耐心解答,解答不了,找管理员,不允许与就餐者发生矛盾。

6、保证准时开饭,特殊情况可延长开饭时间,保证来晚的师生也能吃上饭。

7、严格执行饮食标准化服务规范。

第九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工作区域就餐人员必须遵守食堂就餐时间和文明就餐公约。

第十条 食堂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各食堂应有完好的防治“四害”的设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卫生条件,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食堂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入袋封口、装桶并加盖,及时予以清理。

第十二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预售间及用餐场所。

第十三条 备餐间、熟食间应配有紫外线消毒灯,一天至少消毒二次。

第十四条 食堂应当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池、消毒池、消毒柜及保管柜等设备、设施。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必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十五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地餐饮具。减少一次餐具的投放量,提倡使用钢化或瓷器餐具.餐具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餐饮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七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贮存柜上有明显的标记。

第四章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九条 加工后的熟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防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

第二十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签,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热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二十一条 制作熟食品必须配有熟食间,熟食间的要求及操作规程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2、操作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

3、凉菜应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4、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材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

第二十二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贷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四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五章食堂食品采购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的所有食品购置严格按照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食堂物资采购粮、油、副食品等主要食品应有质量检验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厂)名称和产地,并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合同。要建立定点供货单位备案制度,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保证食品来源安全、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加工、出售以下物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疑似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六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如下疾病者不得从事饮食服务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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