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包干制)
发布时间:2018-11-15 2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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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编号:
)
第一章 总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业委会):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物
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
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方米,其中住宅
车场
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
平方米, 商场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
平方米,写字楼
平方米,停
平方米�学校
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代表本物业业主大会签订本合同,本物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
应遵守本合同;乙方为本物业业主大会选聘提供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 乙方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
(一)日常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
【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服务质量:外墙完好,外观整洁,完好率达98%,零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2、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垃圾道】、
【烟囱】、【化粪池】、【沟渠】、【池】、【照明系统】、【中央空调】、【电梯】、
【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智能化设备】【外墙排水管】、 。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畅顺,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
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或按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4、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
【园林小品】。
服务质量:完好、整洁,绿化长势良好。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清运】。
服务质量:设施完好、整洁,公共场地保洁率95%,垃圾日产日清。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服务质量:交通畅顺,停放有序,行车线路标志明显。
8、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岗亭24小时值班。
(二)定期服务
1、 1 【日】、【月】用水清洗楼梯一次;
2、 半 【日】、【月】清理生活垃圾一次;
3、 2 【日】、【月】清洗水池一次;
4、 12 【日】、【月】清疏化粪池一次;
5、 12 【日】、【月】清疏排水系统一次;
6、 36 【日】、【月】清洗建筑物外立面一次;
7、 1 【日】、【月】检修水泵一次;
8、 1 【日】、【月】检修电梯一次;
9、 1 【日】、【月】检修发电机一次;
10、 1 【日】、【月】检修中央空调一次;
11、 1
【日】、【月】检修消防设施、设备一次;
服务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畅顺,垃圾日产日清。
(三)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服务质量:收集整理,装订规范,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四)其它服务事项
1、
�
�
2、
服务质量:
�
第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并经有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甲方的同意,其收益主要用作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
第六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物业装
饰装修协议。乙方可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2000元。物业装
饰装修完毕,如未发现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
的,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协议”的,乙方应在60日内将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本金】
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七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乙方提出维修养
护服务要求的,乙方认为有能力承担的可以接受,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服务总收入包括如下项目:
1、 物业服务费�2、车辆停放服务费及车位服务费�3、公共电梯广告费�
第九条 本物业服务总支出包括如下项目: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服务区域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法定税费;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6、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物业采用以下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提取酬金:
包干制: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电费。乙方在
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成本,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
第十一条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
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1、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
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收取;学校按【建筑面
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
2、已竣工验收(以建设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但仍未
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乙方按本条本款第1点约定的标准向开发费单位(业主)全
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 月 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并
从
年
月
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10号
前。乙方在首次收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三个月。业主或非业主
使用人变换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如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欠乙方物业服务费,乙方
应在一个月内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经上级管理部门对乙方管理资
质升级批准后,可作调整。
2、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元交纳违
约金�
3、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应将欠缴的
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其缴交,乙方可采取单方面终止服务的措施,并依法有权向欠费业
主或使用人追讨,其追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名单公示、上门协调催收、委托律
师发函催收、提起诉讼等,直至业主清偿全部拖欠的服务费、违约金为止。乙方有权要
求欠费业主或使用人赔偿其为追索欠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邮寄费、车旅费等。当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于80%时,乙方可在告知甲方30日
后,有权单方中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第十四条 车位使用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小车位
元/个/月、
摩托车
元/个/月、电动自行车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放服务费。
元/月的车位服务费�
2、产权车位如已出售�物业公司应向产权人收取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小车位
元/
个?月、车库小车位50元/个?月、室内摩托车位2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
理服务费。
(二)停车保管费
车主缴交停车保管费的,乙方与车主应另行约定保管责任,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发生
车辆损坏或丢失车辆事故的,由责任方按约定承担责任。
(三)临时车辆收费:
6:00至24:00小汽车
元 、0:00至6:00收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