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8-06-30 15:57:28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有一套在临汾市尧都区华康路东安紫郡小区商品房,因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目前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甲方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就房屋买卖未过户之前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信息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确认该房屋是在房产证件办未办理的情况下以现状出售。

  ()座落于临汾市尧都区华康路东安紫郡2号楼304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7 平方米

()出售时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同时将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如以后遇到拆迁还迁等获得的补偿也归属乙方所有。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1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双方约定,本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各类税费及房屋过户手续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该费用不包含在本房屋价款中;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1、分贰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甲方第一批履行合同保证金(含定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乙方于合同签订60日内交付房屋第二批尾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第二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交房时间

  1、甲、乙双方定于在第二批房款交付后5日内,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甲方未按规定时间给乙方腾空房屋的,乙方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腾空房屋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每逾期一天,甲方房屋总款3%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个月时,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甲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乙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乙方将赔偿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给甲方。

3、甲方保证没有与任何第三人签署转让房屋的合同,并保证在房产证办下后,及时办理有关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4、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月时,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如果乙方有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其他已经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应缴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一切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2甲方向乙方提交房屋全套钥匙,双方共同清查确认电、水、煤气等度数。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的维修基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押金等相关收据。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附属设施的设备发票及保修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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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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