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意外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规范建议(doc 10页)
发布时间:2021-03-27
我国航空意外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规范建议(doc 10页
我国航空意外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
目前,我国航空意外保险(航意险销售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保险公司通过自有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另一条是保险公司委托外部代理机构进行销售。其中后者又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两种。从销售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柜面销售、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
我国航空意外险存在一些问题
航意险具有保险费用相对低廉、身故和高残保额相对居高、保险责任相对简单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航意险的销售对象仅为航空旅客,绝大多数被保险人是在购买机票的同时经销售人员推销而与机票同时购买,或者在机场登机前临时购买,如果投保手续过于复杂,交易时间过长,则会从根本上动摇航意险存在的基础。
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航空旅客购买机票和航意险的交易行为是由他人代为完成的。在航意险的销售代理和大量的购买代理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代理人等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保险公司没有核保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及保额限制、对指定受益人的信息采集等重视不够,销售过程长期存在着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之处。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修订实施后,上述问题不仅更加突出,而且又增添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流程进行改进和规范,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行政监管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
关于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既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后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长期以来,航空旅客购买航意险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提供保险条款不够重视;作为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或者帮助购买航意险的人员也很少主动要求索取保险条款。柜面投保时,购买者交20元保费,可拿到一份航意险保单,但保单的背面只印制有条款内容摘要。通过电话或网络销售渠道投保的客户,基本没有保险单,当然也就没有保险条款,其体现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只是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保险费20元”。可见无论是柜面销售,还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保险公司都没有将依法提供保险条款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不利于保护航空旅客的相关权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如何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笔者认为,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航意险条款,然后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
1.以书面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在柜面销售时,无论是保险公司直销还是代理机构代销,都应当在销售柜台摆放事先印制好的航意险条款,供购买者索取和查阅。如果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单的,则投保单(背面应当印制航意险条款。
2.以播放录音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在电话销售的方式下,坐席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能够查询条款的途径,比如公司网址等。也可以应投保人的需求,播放保险条款的录音;有条件建立电话语音系统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可以设立保险条款自动语音播放,供投保人自主进行语音阅读,待其阅读条款并确认知晓条款内容后进入投保流程的下一环节。
3.以电子阅读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在网络销售的方式下,销售系统中设置阅读条款模块,投保人点击确认已阅读条款后进入投保流程的下一环节。
无论何种方式销售航意险,在向投保人送达的保险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的上方印制“保险人已向我提供了保险条款,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并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声明,供旅客购买航意险时签字确认。
关于保险人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法》第十七条不仅要求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而且要求保险人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要信息,就视为该航空旅客对代购人的委托关系成立并有效。在柜面销售的模式下,航意险销售人员应当留存代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在电话销售的模式下,需要保留证明代理关系的录音。在网络销售的情况下,由于需要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那么网站登录人应当视为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本人。
关于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次《保险法》修改时,将原来的“书面同意”改为“同意”,说明只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死亡保险合同即有效。在购买航意险的旅客之中,少部分是本人购买,大多数是由他人代买。前种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显然不成问题。后一种情况,如旅行社导游为旅游团成员购买、结伴旅行的某一人为其他旅伴代买、同一单位多人一起出差后勤部门统一购买等等。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合同争议,保险公司难以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航意险,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存在保险合同无效的风险。
为使航意险的销售达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法律要求,笔者建议:1.在柜面销售的方式下。柜面人员应要求代买人出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乘坐的航班信息及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有购买航意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有确定的保险金额。2.在电话销售的方式下。电话坐席人员应询问对方是为自己投保还是为他人代买,若是为他人代买,则应由被保险人接听电话并报出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拟投保的保险金额。否则,不允许承保,并告知投保人可通过柜面购买。3.在网络销售的方式下。因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不能通过网络为他人购买航意险。具体操作上,在航意险系统的开始界面应明
确提示只能为本人投保,确认后开始进入网上投保流程,系统中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均为同一人。
关于身故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实务中,销售人员不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身故受益人,也有的旅客轻信“飞机不会掉下来”,从而放弃指定。为了不让保险单出现空白项,大多数航意险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被印制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但是,这样做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有人提出,若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应该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默认为受益人。但是,此种指定方式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指定权专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何来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指定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改变目前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当做法,笔者建议:1.销售流程中,销售人员要向投保人、代理人说明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不指定的法律后果,使其正确处理这项权利。对指定的受益人,要留存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单受益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