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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06:20:40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公司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的;3)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4)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5)宣告破产。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宁国市中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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