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7:29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公共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措施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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