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议事规则_0

发布时间: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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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议事规则



***镇党委议事规则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乡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乡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四、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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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部署乡镇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乡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集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职工奖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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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乡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乡镇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乡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2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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