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19年实习律师执业培训考核-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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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培训考核背诵材料
考试范围主要是执业伦理道德和执业规范、法律专业知识。 其中执业伦理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考试范围是: 1.《律师法》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详细内容: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
2、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维护)
3律师执业条件:(一)拥护宪法;(二)通过法考;(三)律所实习一年(四)品行良好
4、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5、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6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7、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8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9、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10、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11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未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申请,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12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13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一)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4律师协会收到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
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15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16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1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18、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政治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在面试考核评分体系中增设某项考核内容为否决性指标,实习人员未通过该项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19、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
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0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21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实习考核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外,还应当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辖市律师协会备案。
22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23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24实习人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5、实习人员对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或者向省、自治区、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26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27、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28、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4、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的材料:(一)法职资格证书;(二)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身份证明;(四)律所同意接收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20审查,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10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本科以上学历,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5、不发执业证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人常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业务。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并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一)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7律所设立的基本条件:(一) 有名称、住所和章程;(二) 有律师;(三) 立人为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有钱有名有房有人有章) 额外条件:
合伙制律所,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设立人,可采用普合或者特殊普合形式。 个人制律所,其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8、设立律所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二)名称、章程;(三)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制律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20审查,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10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律师的合伙制律所,可设分所。设立分所的条件与设立律所条件一致。
9、律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10、律所终止的情形:(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 律所执业证书被吊销;(三)自行解散;(四)其他情形。律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
11律所年审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12、律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3、律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4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15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16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冲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冲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17律师和律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但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1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9辩护人有权持律师证、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援公函,依刑诉法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辩护人自审查起诉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0、律师可以申请法检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和所函,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律所或者律协;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家属。
22律师应当保守秘密、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外。
2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冲的法律事务,而应回避。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律师不得:(一)私自收费;(二)利用职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规会见法检仲等;(五)向法检仲行贿,影响依法办案;(六)提供虚假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所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律师和律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的情形:(一)没有通过年审;(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律所名称、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律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律师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20、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全国律协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协章程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2、律协职责:(一)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经验;(三)制定行
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 组织培训和教育,对律师考核;(五)组织实习,对实习人员考核;(六)奖惩律师、律所;(七)受理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纠纷,受理律师申诉;(八)其他职责。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会员,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应当报律协备案。
律师和律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当向律协书面报告。
23律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的情形:(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所执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从法检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五)拒绝履行法援义务。
24律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的情形:(一)私收费用;(二)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四)泄露秘密隐私。 25、律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证;追究刑责的情形:(一)违规会见法检仲,影响依法办案;(二)向法检仲行贿;(三)弄虚作假;(四)提供虚假证据;(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七)煽动、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九)泄露国家秘密。

26律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律所执业证书的情形:(一)违规收费;(二)违反程序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 以诋毁或者支付介绍费承揽业务;(五)接受有利冲的案件;(六)拒绝履行法援义务;(七)弄虚作假;(八) 对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吊销律师证。
律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吊销律所执业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所应当行政处罚,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证,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律所赔偿。律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8全国律协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处分规则制定及对地方律协处分工作指导与监督。
地方律协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惩戒委员会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协备案。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协,该地方律协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协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律协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协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协执行。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协,所涉及律协均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协行使管辖权。地方律协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协指定管辖。
律协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会员资格。
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
专门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增加常规培训课时或者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限期整改是指要求违规会员依据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或者整改意见书履行特定
义务,包括:
(一)责令会员向委托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二)责令会员因不尽职或者不称职服务而向委托人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三)责令会员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者实物; (四)责令会员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者辞去委托;
(五)责令会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向委托人书面致歉或者当面赔礼道歉等; (六)责令就某类专项业务连续发生违规执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专项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另行给予单项处分; (七)律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整改措施。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
29利冲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违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泄漏秘密隐私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手段且没有对其他律所、机关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地争揽业务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且对其他律所、机关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地争揽业务,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30、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调查会员
发出书面立案通知。该通知应当要求被调查会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申辩,并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被调查会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申辩期限内提出律师协会或者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终局决定,并记录在案。不予立案的,律师协会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所在律师协会会长或者主管惩戒工作的副会长决定;副主任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惩戒委员会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成立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律师协会邀请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共同调查。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
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在召开听证庭七个工作日前向被调查的会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庭的时间、地点、听证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相关人员。《听证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听证庭成员由惩戒委员会三至五名委员担任,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 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或者审阅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

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主管副会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送达被调查会员,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惩戒委员会作出撤销案件、不予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送达投诉人、被调查会员。
受送达人是个人会员的,可以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行政主管、或者其他合伙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团体会员的,可以交其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行政主管、或者合伙人签收。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或者申请复查后由复查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为生效的处分决定。生效的处分决定由该决定书生效时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协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委员会应当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的有关人员。
复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产生,复查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
本案被调查会员对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或者复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集体
认为本地区各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所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当的,有权在该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年内提请复查委员会启动复查程序。
复查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复查委员会委员为主审人与另四名复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复查庭进行书面审查。
复查委员会应当在复查庭组成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将申请复查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原决定的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复查庭组庭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负责本案的复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并应当说明理由。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复查委员会提交作出原处分决定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可以提交针对申请复查书陈述的复查理由、要求等所做的相应说明。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复查。
复查庭对复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给予纪律处分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书面审查。
复查庭可以通知申请人、作出原处分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可接受理由、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内容等进行当面或者书面质证。 复查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当面询问申请人、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
复查庭应于组庭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庭不能形成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的,提交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复查庭按照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相对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庭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由复查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作出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罚处罚的司法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时效。

12.2019年实习律师执业培训考核-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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