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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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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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第八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歇业、转业的,应当在歇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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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旅馆应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公安机关。住宿登记表册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防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笫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九条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对星级旅馆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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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1年颁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1998年修正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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