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模板范本

发布时间:2019-10-01 10:28:54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在如下当事人之间订立:

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方 工程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 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及价款

(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报酬费、包装费、运输费、税费、关税、检验费及验收、风险、管理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即除上述总价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约定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不得请求调整本合同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免除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三)本合同单价和甲方所实际确认的数量的乘积与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需要并经验收合格的定作物数量为准,并修正本合同总价。

(四)本合同定作物主要用于       工程,故定作物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外,尚须满足甲方 工程施工生产的要求。

第二条 加工承揽方式

(一)乙方承揽的工作应自行完成,不得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仅限于辅助工作: ,但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

(二)乙方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并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就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条 材料提供及检验

(一)甲方提供的材料

1.若甲方实际提供的材料多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免费保管,直至甲方取回。若乙方保管不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2.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后应及时检验,并在 日内将确认情况包括质量异议书面反馈给甲方,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材料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对该材料的质量无异议。

(二)乙方提供的材料

1.乙方应当将所提供材料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材质单等交付甲方,并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供材料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标准为:符合           标准但甲方对材料的检验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该材料的质量担保责任等任何责任。

2.其他:

第四条 资料提供

甲方提供资料:

(一)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即     日前)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及工艺要求。技术资料、图纸、工艺要求见附件,若按照样品制作,则甲乙双方共同封存两份样品,在每一份样品皮表盖章确认,并各自保留样品,以备成品质量验收使用。

(二)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此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合理,如因乙方怠于运用其专业技能对甲方图纸、技术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或修正意见导致本合同定制产品不合格、无法用于本合同目的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当就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和资料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乙方承诺交付的定作物未侵犯任何国家或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甲方免予承受因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的诉讼、仲裁、索赔或其它经济损失,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定作物的定做期限、交付及风险转移

(一)乙方提供材料的,则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完成定作物的制作;若甲方提供材料的,则乙方应当于甲方按照合同提供材料后 日内完成定作物的制作。

(二)定作物完成后,乙方应该在       期限内,在      地点交付给甲方,并由甲方进行验收。如定作物还需办理各种手续及相关证照的,乙方还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定作物相关证照等一并交付甲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三)如乙方提前向甲方交付定作物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视为乙方未交付,由此导致甲方额外支付费用或产生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五)因定作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定作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主张。

(七)定作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定作物的验收及质量保证

(一)验收方法:

(二)验收期限:

(三)验收地点:

(四)质量保证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内,乙方对定作物的质量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五)质量保证期限内,非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定作物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重作,并承担甲方因不能使用定作物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在上述质量保证期内,定作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对该定作物进行维修、更换的,维修或更换后的定作物的质量保证期应自甲方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

质量标准:

第七条 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一)价款的结算方式: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

(三)价款的支付时间: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就对方因此所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交付定作物,如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停工待料,尚需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逾期达 日及以上的,视为乙方不能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上述逾期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定作物,该批定作物视为不合格品。如甲方同意接受该批不合格品的,应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并就新的价款协商一致,否则甲方仍有权拒收;如甲方未接受该批不合格品,乙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重作,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能如期交货,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修理、更换或重作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为此,乙方须向甲方偿付该批不合格品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另委托第三方或寻求替代品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因影响工程进度而向承担的违约和赔偿责任等)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数量交付定作物。如甲方需要,乙方应照数补齐,交货期不予顺延;如甲方不需要,乙方须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定作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地点向甲方交付加工成品的,乙方应承担交付至本合同约定地点的所有运输费用和额外支出。且因交付延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全部赔偿。

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如甲方要求乙方修理或重新包装,应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如甲方不要求乙方修理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6. 如因乙方所提供的定作物质量问题或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

(二)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有权在定作物交付日前 日内采取通知乙方的方式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技术要求、原材料或零部件等)、质量要求等,乙方对此无异议,但甲方如超过上述期间要求进行上述变化的,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并就因此额外产生的费用向甲方主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交付定作物的日期予以顺延。

3.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故拒绝受领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日及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并顺延工期直至甲方付清应付款项,甲方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工作。

5、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乙方均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先行使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关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或义务。

(二)

(三)

(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因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署地: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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