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年审注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23 14:01:04
发布时间:2012-06-23 14:01:04
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游泳救生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有效的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各游泳池、场、馆上岗工作的各级游泳救生员,各指定的体育行业职业鉴定站,以及各省级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单位。
第三条 凡获得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者须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救生协会的监督与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四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批准的各省级主管救生工作的协会或部门,为该行政区域内唯一指定的年审注册单位。
第二章 注册证书管理
第五条 经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救生员必须同时持有“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方可上岗就业。
第六条 获得注册证书的程序
(一)凡报名参加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须填写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书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连同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并交到所报考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各省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已通过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表,上报至中国救生协会。
(三)中国救生协会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表及注册证书下发至相关省级的年审注册单位,并由其负责发放注册证书。
(四)凡通过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到所报考省市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领取注册证书。
第三章 年审注册与注销
第七条 自2010年起,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为年审注册时间。各级游泳救生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持两本证书到工作所在地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进行年审注册。如因出国或身体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救生工作的应向指定年审单位提出申请,可在下一年度参加年审注册。超过两年以上,则视为未参加年审注册处理。
第八条 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对异地考取证书人员进行年审注册时,应及时与上一年度对其进行年审注册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联络,通报其异地注册信息。
第九条 凡未通过年审注册考核和未参加年审注册的游泳救生员,由有关省级年审注册单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救生协会,予以注销注册证书。
第四章 年审考核
第十条 年审注册以考核方式进行,初级游泳救生员进行技能考核;高、中级游泳救生员进行技能和理论考核。负责考核的人员必须具有“游泳救生员考评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别救生员年审注册考核内容
(一)初、中级救生员技能部分的考核内容:1.25米竞速游泳;2.潜泳20米;3.心肺复苏操作。
(二)高级救生员技能的考核内容:心肺复苏操作。
(三)中、高级救生员理论部分的考核内容由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制定。
(四)各级别救生员技能部分的考核标准,按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执行。
第五章 救生员保险
第十二条 中国救生协会为参加年审注册的游泳救生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委托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具体保险操作流程见“中国救生协会注册救生员人身意外保险说明”。
第六章 年审注册机构
第十三条 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救生员进行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在本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所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须以文字形式报送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自2010年起,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信息上报至中国救生协会(电子邮箱clsa2007@yeah.net)。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把已经注册或注销的人员名单通过协会官方网及各地的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撤销其年审注册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由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并实施全国统一编号【例:CLSA-2009-00001】。
第十九条 有关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救生协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