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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境外上市的路径与反思——以瑞威资管为例
20181113日,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35,以下简称“瑞威资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主板上市,成为第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赴港上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谓“私募海外上市第一股”,获得业内广泛关注。尤其在2018这样的募资寒冬,瑞威资管的IPO捷报,堪称私募行业年度重磅事件。业内关注点聚焦在,瑞威资管的港股IPO,能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趟出一条海外上市之路。受此启发,不少私募机构开始筹划境外上市事宜。事实上,早在628日,其向港交所递交招股说明书时,国内就有多家私募机构表态或者已经开始筹划赴港上市,包括大家熟悉的中科招商、东方略、东方港湾等。
私募机构的海外上市征途,瑞威资管不是唯一的探险者。今年端午节前夕,致力于美国中概股投资的基the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递交招股说明书,计划登陆纳斯达克主板市场。一个赴港,一个赴美,瑞威资管和基岩资本似乎代表了私募境外上市不同的路径探索,也刺激着国内其他私募机构将目光流转海外。私募上市,再次成为虽不新鲜但值得思考的论题。
为何要漂洋过海而不选择脚下这片热土?瑞威资管的上市之路有何特点和异同?上市能为私募机构带来何种价值?这种价值追求与私募管理的本质契合程度如何?关联着上述疑问,本文将首先阐述国内私募机构的境内上市现状和境外上市路径;其后以赴港上市的瑞威资管为样本,对其主营业务和财务指标做分析;最后反思私募海外上市的价值。
一、私募机构境外上市的原因和路径
(一)私募机构境内上市的现状


在今年私募机构“扬帆出海”之前,国内A股市场上只有九鼎投资(SH600053)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其他诸如同创伟业或硅谷天堂等,都只停留在新三板挂牌层面,并非法定意义的上市。九鼎在2010年之前还是一家默默无闻的私募机构,其后在新三板风口之时成功挂牌,成为首家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并用不到3个月的时间,通过定增募资约58亿元。2015年,九鼎以41.5亿元收购上市公司中江地产,随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将旗下的私募业务实体昆吾九鼎装入上市公司,成功实现间接上市。这一过程中,九鼎不仅成功收购国有资产,还规避了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认定,交易结构的设计和资本运作组合拳堪称精妙。
除了九鼎上述惊心精妙的重大资产重组,纵观国内A股,还没有哪家私募机构能够实现直接上市。[1]
这种“不能”,一方面是规范层面的,即法律法规上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如果一间私募机构成为上市公司,其就不能成为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进而对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限制性影响。[2]需要注意,这里说的是“限制性影响”而非“实质性障碍”。实务中,私募机构至少可以从两个角度,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影响减少至最低。其一,上市的私募机构可以设立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机构,通过关联实体作为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而自己受托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委托管理模式),从而排除《合伙企业法》的限制。其二,私募基金并非只有合伙制一种类型,在基金产品为公司型和契约型的情况下,无需适用《合伙企业法》,也就谈不上法规限制。由此看来,规范层面的原因不是核心。
另一方面是实践层面的,即实务中IPO的审核现状。一者,由于私募机构所处行业特殊的商业模式所致,使其在持续经营能力上难以满足A股直接上市的要求。再者,按照国内的资本市场环境以及IPO审核进度,在企业财务、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上市需要至少15个月以上时间,审核程序漫长。同时,受到政策导向等各方面的影响,企业难以准确把握上市时间,上市之路充满不确定性。相比法规层面的形式限制,境内上市的申报难度、时间成本和过程的不确定性,是私募机构探索海外上市更现实的原因。
(二)私募机构境外上市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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