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建职工失业金领取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20 08:52:18
发布时间:2020-08-20 08:52:18
失业金领取指南
一、失业保险断缴会有什么影响?
单位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申领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
①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②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当年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失业保险断缴了也就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也会随着断缴增高,这样单位就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不能享受稳岗补贴待遇。
我们都知道,领取失业金需满足以下 3 大条件:
①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一旦断缴,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将暂停累计,须等到下次参保缴费以后, 才会继续累计。未累计缴满 1 年,失业后是无法领取失业金。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断缴人员相较与未断缴的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会减少很多,每个月能领到的失业金也会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因此,必须是单位职工才可以缴纳失业保险。因为个人原因(跳槽、离职等)导致失业保险断缴的,是不能补缴。但是因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失业保险应缴未缴的,可以由单位申请补缴。
只要参保人还在单位参保,经办人可以在就业通上选择【变更参保日期】为职工缴纳之前应缴却未申报的月份,待审核通过且地税接收成功后,前往税务官网补申缴费基数并进行缴费。
注意:就业通上变更参保日期不能早于 2018 年 1 年 1 日
(点击可看大图)
经办人给参保人在应参保当月增员后,因单位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只要增员审核通过而且参保人还在单位参保,经办人可直接前往税务官网补申缴费基数并进行缴费。
如果应参保人已经不在单位参保了,不管是否已经增员,一般情况下是没办法进行补缴的,具体可以直接拨打下方电话详细咨询。
三、失业保险补缴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根据《关于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65 号相关条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已申报增员但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补缴基数和费率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金额进行缴纳。
2、对用人单位未申报所产生的失业保险欠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欠费期间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
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补缴时所在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不低于所在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对企业来说:合法!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如果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这么做:
❶ 提前 30 天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❷ 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无法提前 30 天,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是可以申领失业金的:
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❷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❸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按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取申领失业金,还有以下待遇可以享受: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需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
月工资,按照该劳动者上 1 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个月支付;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劳部发【1996】354 号)第 22 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法【1997】18 号)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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