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0-05-26 20:55:40

《日本国宪法》全文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二、召集国会。三、解散众议院。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七、授予荣誉称号。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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