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发布时间:2020-08-03 15:49:13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期】2016(000)020

【总页数】3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中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属于普通餐饮。

单位食堂,经营形式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冷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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