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关于经商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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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关于经商的情况说明
1.公务员经商状况说明
您好,盼望我的回答会让您满足:公务员不行以经商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加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需恪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加经商行为的处理。
20076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次十七条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赐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打算机关)根据管理权限打算。3、对公务员违法参加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打算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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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可以和别人合伙做生意吗,请给具体解释公务员法其次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解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包括以下范围:1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由于其特别的工作性质,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应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列入参看管理范围。
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公职、财政供给等方面与其它机关一样,但由于不使用行政编制,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管理上与其它机关也大体相同,也应实行参看管理。
这部分人员,次要包括政府系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需恪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解释: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营利性”次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参加的活动或参与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是参与活动或参与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安排。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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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参加运营活动。
3.公务员经商状况说明
您好,盼望我的回答会让您满足:公务员不行以经商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加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需恪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加经商行为的处理。
20076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次十七条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赐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打算机关)根据管理权限打算。3、对公务员违法参加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打算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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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在外经商如何惩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在外经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7a64e59b9ee7ad9431333337613834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打算和命令;(五)压制批判,打击报复;
(六)故弄玄虚,误导、哄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铺张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隐秘或者工作隐秘;(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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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支配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支配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恪守公务员纪律,经训练仍无转变,不适合连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赐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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