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5 21:02:44

连云港市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城市工作总结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都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市区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一般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120元;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40元,个人缴纳60元。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未从事劳动的)参保,独生子女个人缴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50%,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由该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多子女的,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补助。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参保,个人缴费由其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第五条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按照2.51页脚内容
连云港市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城市工作总结7.5的比例分担)。市、区财政纳入本部门预算,并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筹资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确定定点机构数量和分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咨询、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票据的使用管理,筹集政府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上解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社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定点就医的方式。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个人意愿,参保人员在每年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可重新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实行全市统一限价。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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