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推进生态法治建立

发布时间:2023-11-13 15:43:42



以人为本推进生态法治建立
摘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本文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从立法、执法、守法角度和层面阐述了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而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态环境;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以人为本的环境法治观,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致力于既满足人的需求,又保证环境不遭到破坏;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一、完善立法
第一,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准则。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且其中很多都体现了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但由于有些法律条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和建立的,还很不完善,市场主体为了达到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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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与环境保护。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在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生态环境立法紧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趋势,更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前提。一些人片面地把经济增长的数据作为“现代化”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把GDP指标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关键标准,最终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片面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道路。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第二,要加大环境保护立法中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分。在我国,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的转型时期,因而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由于这个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往往忽略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了环境的极大破坏。虽然现行的《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它并没有规定自然保护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且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因而可以说它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按照“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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