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发布时间:2021-06-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口头表达能力的测试。
第三条 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对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发布测试大纲,统筹建立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题库、命制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试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制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协调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培训、科研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管理和考核本辖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定期考核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在我区有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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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单位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
第六条 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测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并报送信息。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掌握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熟练掌握广西某一种世居少数民族语言。
第八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必须取得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当年聘任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须报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应熟悉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或测试经验。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选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测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受民族、年龄、职业、学历、地域等限制,均可根据个人实际需要,自愿参加相关类别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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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为口语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测试员现场独立评分。测试员、督导员对应试人成绩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原件报送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合格证书遗失的,可向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涂改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十六条 测试具体考务工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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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壮语文水平考试(壮文名称VAHCUENGH SAWCUENGH SUIJBINGZ GAUJSI,缩写V.S.S.G.)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是考核应试者壮语文应用能力的省部级少数民族语言类标准化考试。
第三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考试的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报考人员不受性别、民族、年龄、学历、职业、地域、国籍等限制,可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选择报考相应等级。考试不需要缴纳考试费用。
第五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分初、中、3个等级,实行统一大纲、命题、考试、阅卷和等级标准。命题范围以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壮语文水平考试大纲为准。考试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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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分为:初级甲等、乙等;中级甲等、乙等;高级甲等、乙等。
壮语文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成绩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6079.99分为乙等,考试成绩80分(含)以上为甲等。
第七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效力是:
为有关部门、单位在招录、聘任、选拔等过程中评价应试者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为各类壮语文教育培训机构评价培训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用人机构了解员工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作为其他情况壮语文水平达到某种等级的证明。
第八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修订大纲、命制试题、建设和更新题库,组织管理有关考点的考务工作,制发等级证书等。
第九条 壮语文水平考试的报考、考场设置、试题命制、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规则,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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