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6 18:41:00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弘扬吉林师大精神,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地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类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其期为:

(一) 警告,3个月;

(二) 严重警告,6个月;

(三) 记过,9个月;

(四) 留校察看,12个月;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的处分学生在查看期内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对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公安部门处理外,要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一) 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冶安拘留者或因违法犯罪被免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分劳动教养、判刑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故意侵犯她人人身权利者

(一) 凡动手打人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偏袒一方,促使大家事态扩大而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分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着,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带头或组织、策划、教唆、胁迫、诱骗、煽动打群架者,对照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持械(包括管制刀具)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对照本条例第(一)款加重处分。

(四)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学籍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凡肇事、打架致他人伤害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被害人的医疗、医药等费用。

(六) 故意向他人食用的食品、饮料、水中投放有毒物质,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占有她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 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作案价值500——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作案价值30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或销赃,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拾得他人财物拒绝返还,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毁公司财务者,除按价赔偿外:

(一) 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三) 切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 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发现违反者,除没收麻将外,给参与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首先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严重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流氓行为、收看、复制、出售淫秽声像制品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非法经商的,是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所经营的商品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是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是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转借、转让、伪造、冒领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伪造公章、成绩单、教师签名和各种获奖证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二) 在食堂就餐时夹塞、起哄、辱骂炊管人员和维持食堂秩序的同学等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

(三) 公然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四)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者。

(五) 隐匿、晦气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 因成绩、就业问题、纪律等原因,给相关人员送礼或寻衅滋事,向教师或领导施加压力者。

(七) 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八)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

(九) 不遵守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和计算机管理规定,私自登陆非法网站,浏览非法信息者。

(一十) 违反学习用电规定者。

(一十一)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器材及学校其他公共设施者。

(一十二) 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一十三) 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及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一十四) 在教室、寝室、阅览室禁烟区内吸烟者。

(一十五) 从楼上向下泼脏水、倒垃圾以及往水房厕所倒垃圾和随地大小便者。

(一十六) 学生就餐后大声喧哗和就寝晚归(晚归者由门卫室进登记),经核实未经请假累计两次和两次以上者。

第十五条 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7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注:无辜不参加教育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

第十七条 考试(考察)违纪等,除考试(考察)成绩无效外,非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其他方式在答卷标记信息的;

8. 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 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 答卷答案被确认为雷同的;

8.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2. 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 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者。

(二) 主动交待和检讨自己违纪行为者。

(三) 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一人有违犯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处,在较重一级的处分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在影响期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贫困补助。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生证明,其善后处理问题按照学籍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直接讨论决定,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 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室讨论,院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 学生工作处在校区内发现学生违纪,权直接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四)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处分学生如有意见,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学校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原则上不予撤销。

第二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那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减发相应奖学金。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发相应奖学金,累计2次通报批评按警告一次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上述违纪事实外,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质恶劣的。

(四) 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实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5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15天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

(二)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作出后,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若本人拒绝签字,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各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开除学籍下处分者,如有特殊表现,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学院申报、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 受处分后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

(二) 毕业时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违纪条例》废止,如其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

二○○九年十月

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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