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浅议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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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于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的职责。因此,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实践中,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日常监察流于形式,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和完善。

一、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首先,部分基层检察院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模糊,重视不够,错误地认为纪检组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应听命于自己而不是监督自己,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片面地认为自侦、起诉、批捕是检察主体工作,纪检监察是综合性工作,居附属地位。其次,部分干警存在腻烦心理,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是多管闲事,只会让干警束缚手脚,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影响办案。再次,某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己的工作容易得罪人,做起来轻描淡写、马虎应对,工作不到位。

2.人少责不明,工作较被动。虽然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成立了纪检组并设立了监察室,但多数没有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所有的纪检监察工作全部由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承担,造成有将无兵的尴尬局面。此外,由于相关法规、条例规定过于笼统,加上理解不到位,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自身职责、任务认识不清,对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把握不准,从而导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满足于相安无事,满足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缺乏履职的主动性、创新性和责任感。

3.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一是在工作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是内设机构,其人、财、物全由检察院保障,在工作开展上难免束手束脚。二是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无论是对还是对的监督,一般在群众投诉后才启动监督程序,这种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事中监督的模式,导致监督力度被弱化。三是受共同利益影响,监督效果差。部分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有顾及单位、领导、个人情面的现象,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纠正基层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错误认识,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教育干警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党务活动和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通过正确引导,消除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的顾虑,使其敢于监督,增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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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能力。首先,人员配置上不能少于2人。基层检察院虽然编制紧缺,但纪检监察部门的编制数也要科学考虑,要保证其既能进行党内监督又要能依法进行检务督察。其次,要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增强纪检监察能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干警素质普遍较高,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者的监督者,能力和素养就更需加强。因此,要做好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使其具备以下素质:一是政治过硬,要有崇高的政治信仰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要强;

二是业务能力突出,要能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和党纪政纪规定,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三是职业道德高尚,要忠诚无私,敢于同影响检察机关工作和形象的行为作斗争,不计个人得失。

3.健全工作机制,转变工作理念。一是制定操作性强、能全面合理界定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职责的工作规范,把检察机关纪检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由谁领导、向谁负责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要理顺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并非截然对立,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检察业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就无从谈起,而忽视纪检监察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就容易出问题。三是由盯人变为盯权,增强监督主动性。要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行为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同时,将监督关口前移,做到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进而牢牢把握监督主动权。


2021年浅议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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