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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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电子文件编码
GLZD119
呆账管理办法
页码
4-1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
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担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
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30日,第二次为12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账,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
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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