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公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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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先进发言稿

招办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障招办办公秩序,规范招办人员日常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职业化水平,实现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招办特制定以下日常制度:
第一章
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普通高考招生系列制度,认真学习招生考试的政策决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宗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工作中严格管理,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自觉维护招生考试部门声誉,要做到勤奋、团结、正派、廉洁、高效、要热情对待考生,不得怠慢、骄横,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

第二章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第一节招生办公室职能
1、在局的领导下,完成我县招生工作。
2、贯彻上级招生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落实学院的整体招生计划。
4、编辑、制作并发放招生简章及与招生有关的各种宣传材料,广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接待有关合作单位及个人、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报名参观来访和咨询。6、做好新生的咨询、报名、体检、考试录取工作。7、收集、登记报名新生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初审。
8、做好新生各种信息的统计、录入、存档、分类等工作。
9、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及发放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工
第二节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主持招生办公室工作,组织本办公室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办事效率、能力。
2、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学生及家长对专业设置需求的调研工作,参与编写招生计划,完成招生简章的制作工作。
3、广泛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负责实施学院招生计划,对本部门人员外出招生进行培训,完成招生指标。
4、负责招生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好新生的咨询、报名、体检、考试、录取工作。
5、招生期间,协助领导检查招生情况,现场办公,及时处理有关事宜。6、负责新生报名资格审查,协调招生考试的组织及录取工作。
7、招生工作结束,做好工作总结,并对招生工作组织研讨,吸取经验教训,创新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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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其它有关工作,并对招生办成员做出认真考核,评价
第三节办公室干部职责
1、在招生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招生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2广泛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参与实施招生计划,完成招生指标。3负责招生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好新生的咨询、报名、体检、考试、录取等工作。
4、招生期间,协助学校领导检查招生情况,现场办公,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5、负责新生报名资格审查,协调招生考试的组织及录取工作。
6招生工作结束,做好工作总结,并对招生工作组织研讨,吸取经验教训,创新发展思路。
7认真完成领导相关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一节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1、违背服务态度承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2、违背工作纪律承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3、违背工作原则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4、违背政策法规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首问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受外来人员咨询有关工作事宜的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到:
1、热情接待,态度和蔼;2、问清来意,认真解答;3、不属本职,协助咨询;4、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第三节招生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1、招生办负责对各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中小学师生座谈等方式,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每年度招生工作宣传情况,招生会议事项公开情况,便于师生的报名执行情况,学生报名费收取情况,建档学生家庭情况,学生接送安全事宜等。
4招生办工作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乡教办或中小学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节考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考务公开责任是指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2、本制度适用于乡教办和中小学负责招生科室及其工作人员。3、招生办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4、考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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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没有实行考务公开;
2)考务公开流于形式,考务宣传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师生及家长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学校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考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6工作人员违反考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考务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工作;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考务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7)其它违反考务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师生或家长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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