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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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防范化解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1839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经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现行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
一、提取政策调整
(一)在现行提取条件中增加“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内容。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所在小区被纳入本市(县、区)政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包括加装电梯、加固房屋结构、增设安防设施、修缮门窗及室内水〈电、气〉管线等),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应支付部分。
(二)不再执行现行提取条件中“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
(三)不再执行现行提取条件中“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贷款政策调整
(一)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三)贷款额度的核定。贷款额度的核定除按《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应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进行核定。
(四)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原政策中“属毕节市户籍并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5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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