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02 10:01:28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及财政、审计和社会进行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所辖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自住住房被拆迁补缴还原房屋差价的;

   (九)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第八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贷款后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单职工贷款后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贷金额超过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的,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可以提取。未超出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的,只能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积金余额。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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