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6 16: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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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低碳环保,可是电动车的规定也不能忽视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改装、拼装,影响行驶安全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C3)。
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及本办法规定,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凡违法生产、销售或违规改装、拼装电动车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维修,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5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广应用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到实处
1、研究制定《大同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和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大同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和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
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
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制定出台《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
按国家要求完成,持续实施。
5、编制完成《大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链》。
牵头部门:大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链》。
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
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7、制定出台《大同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牵头部门:大同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牵头部门》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
全年实施。
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14、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
牵头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
12 月份。
15、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 创新建设及运营模式,推进 互联网+ 商业模式。
牵头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
12 月份。
五、落地配套政策,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保驾护航
16、贯彻落实《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7]366 号),加快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7]366 号),加快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要求,完成低速电动汽车牌照系统,开始对外业务。
牵头单位:
市公交局交警支队。
时间进度:
4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9、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研究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鼓励政策。
牵头部门:
市农机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
12 月份。
20、推动电动汽车检测中心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牵头部门:
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
全年实施。
2
1、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牵头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部门:
市考核办。
时间进度:
5月份。
2
2、对符合国家规定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不征收车船税。
牵头部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时间进度:
全年实施。
2
3、将我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及我市生产的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纳入我市县、区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
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
3 月份。
2
4、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
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
12月份。
2
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
时间进度:
12 月份。
2
6、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的重要意义, 普及电动汽车知识,解读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
时间进度:
12 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