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8-01-26 16:59:3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及完善

作者:秦艳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

        【摘 要】1993年至今已20年了,在这20年间,消法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市场状况、消费结构、消费环境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04年入世,国外市场的打开,国外产品的涌入,我国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颁布的《消法》早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消费者概念界定、权利范围、维权途径等方面存在了缺陷。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呼吁立法者尽快在以上方面作出完善,推出新消法。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缺陷;完善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24-01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法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在支持消费者维权、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的交易服务形式的产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在执行中也日益暴露出来。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

        (一)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但其并未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附则中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视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单位用于单位成员集体消费而购买日用消费品也视为消费者。这种打补丁的做法不仅没有明确消费者的范围,反而让人更迷惑。在国际上,要成为消费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在消费性质只能是生活资料的消费;2、消费者主体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3、消费手段必须进入市场交易;4、消费客体为商品或者服务。国际上明确规定消费者限于个体,而我国《消法》却规定消费者不止个体还包括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特定单位。而且为什么农民购买生产用品就是消费者了,而其他人购买生产用品就不是?另外生活用品和生产用品并不是很好区分。这些都造成对消费者主体资格认定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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