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3 02: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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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法中关于赔偿金、补偿金的规定 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值。”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 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要想得到支持,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已经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的,劳动者才能请求加付赔偿金,对此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关于裁员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XX〕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 篇二: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情形下的解除,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而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约定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此既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新的从新旧的从旧”之规则,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依照该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而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换言之,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方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新法施行起算。 篇三:关于新版《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的阐述 国家新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以来,劳动者逐渐在劳资关系中占据了更多的主导权,新版的《劳动合同法》更多的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但是,实际情况中,还是有更多的劳动者不清楚、不了解自己究竟有哪些合法权益在新版《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更多的阐述。 针对一些现象,本人主要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连带的相关问题做些阐述,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原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主要界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下面逐条详解。 1、第三十八条规定原文如下: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这5种情况下(1、2、3、4种情况为第三十八条1、2、3、4款规定,第5种情况为“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第三十六条规定原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的意思为,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第四十条原文如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用人单位搬迁、变更等),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包含在后面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里,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后经济补偿金也应当支付。 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文如下: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企业因相关原因(如上四条)重整需要裁员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5、法律原文不大好懂,这里重点阐述下。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在这种终止的状态下,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这里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指的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994年发布施行的《劳动法》对此有详细规定,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些就是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如降薪、提高工作强度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原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其他情形。 在用人单位出现上述七种情形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原文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处已经比较明白,不在赘述。 总之,新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时候对相关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个是之前的劳动法中所没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从法治上来讲是一种大的进步。 但是在现实执行中,相当多的劳动者不知道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知道有规定但不知道如何执行,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对自己应得的权益的维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