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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17:19:22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
作者:次旺卓玛 尼玛曲珍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7
要:通过梳理中国目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现状和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现状,从法学的视点探究一条适合保护和发展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保障的道路。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必要性,中国梦 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现状及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现状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可知: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8.47%1 据统计,中国现在正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有120多种,约90%的人口使用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其中2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人口在千人以内,处于濒临消亡的边缘。2 造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现状的最直接原因是各种不同语言之间的竞争。谈到语言的竞争必须要涉及到强势语言弱势语言”3。有些语言的功能性强些,有些语言功能性则弱些,强弱不同,造成语言在使用的过程中自然地分为两类基本语言——“强势语言弱势语
(二)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在本文中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障系统。但是很多条文及规定只是做了原则性阐述,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尚未出台,所以针对民族语言文字的具体问题难以规范和调整。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现状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无论使用的范围广窄、人数众寡众,少数民族语言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坚持语言文字的平等的原则是促进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前提。
2、自由原则。中国的宪法赋予了各族都有自由使用自己语言文字这一基本权利,各单位、集体以及个人都应当维护少数民族的这一权利不受到侵扰。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和谐共处原则。基于 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民族关系的三个离不开原则,我们衍生了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谐共处原则。
(二)法律保护的现状
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中心指导思想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自由”4这是中国政府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基本立场。综合中国制定的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有以下特点: 1、形式的多样性。
1)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了三条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条。(2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内容的行政法规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实施细则、民族乡镇行政工作条例、等。(4)地方政府规章。依照立法法规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自己制定本地方的政府规章。为使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具体实现,许多地方法规根据宪法更为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保障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措施和制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颁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于上级的文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变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2、内容的广泛性 具体表现在:
1)保护范围广泛。中国法律法规基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所有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内的所有少数民族。(2)使用范围广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民族院校在授课和学习中都可以使用。
三、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的思考
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为什么未能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这不仅仅是颁布法律法规就可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是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欠缺导致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现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采取必要措施来解决以上问题势在必行。
(一)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正确处理推进广普通话和双语教育的关系。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对这一规定应该有全面和正确的理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广普通话,这是为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克服语言障碍,使少数民族和方言地区的群众在掌握本民族语言或本地区方言之外,多掌握一种全国通用的语言,有利于社会交际与社会稳定,而不是妨碍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2000年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此规定中的国家通用的提法,笔者存在不同的意见。首先,这一规定与宪法中全国通用的提法不一致。全国通用,指的是普通话社会应用的客观状况,在中国的长期历史发展中各民族人民群众早己认可了普通话在全国通用的实际情况和使用范围。而国家通用则不是社会应用客观情况,而是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实然状态。 (二)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
首先,中国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制定了一系列民族语言政策。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条文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头上,而非在实际行动中贯彻执行。由此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和使用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相信将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许多问题都会得到妥善的解决。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尽早建立起一个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系统。最后,相关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来办事。 四、结语
正确的认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中国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认识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构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及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民族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认识到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保障其传承和发展是在丰富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并为是在为其做出卓越的贡献。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必须要面临制定上的转型,指的是实现从国家管理法权利保障转换。这种变化要求权利保障要成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侧重点,法律必须确认语言权利的主体、语言权利作为基本人权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最为非物质财富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的价值。为中国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1. 参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2. 引自新浪新闻网《统计称中国20多种民族语言基本处于消亡边缘》,http//www.sina.com.cn2006-3. 3. 参见戴庆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现状及其演变研究》,民族出版社.语言竞争与语言和谐第24页至25.民族出版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参考文献
[1]刘爱英,土培英.论语言民族性与社会性的关系团[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21. [2]李锦芳.论中国少数民族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J]广西民族研究,20052. [3]世界人权宣言[Z].194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Z].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Z]. [7]西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Z]. 作者简介:
次旺卓玛(1990.04),女,藏族,西藏昌都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13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方向硕士研究生。
尼玛曲珍(1989.07),女,藏族,西藏昌都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14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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