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18-05-15 14:58:3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一、参保

1、办理对象及范围: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及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需参保人员需携带(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村委员会(街道、社区)初审后,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再集中统一将需参保人员的参保纸质材料报送到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3、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村委员会(街道、社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缴费

首次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村委员会(街道、社区)提交参保材料并由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进行人员信息录入后,可直接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续保人员:按8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缴费证》直接到银行缴费;按其他档次缴费、以及补缴的,参保人员需到村委员会(街道、社区)进行变更(补缴)。

三、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

1、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按规定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材料,交村委员会(街道、社区),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负责集中上报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应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2)一寸照片一张;

3)《缴费证》原件;

3、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养老金申领登记”。

四、申领基础养老金

1、《办法》实施时,具有我市户籍,已年满60周岁,即1951630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950123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符合申领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提供相关材料,经村委员会(街道、社区)进行初审公示、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表》,再报送镇(办事处)劳动保障,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将申领基础养老金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并作“基础养老金登记”后,统一集中报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核复核,应提交的材料有:

1)申领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

2)申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3)一寸照片一张

五、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员会(街道、社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经村委员会(街道、社区)集中报送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在复核、确认无误后,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交的材料有:

1、派出所出具参保人员户口销户证明;

2、《缴费证》或《领取证》;

3、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以及继承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村委员会(街道、社区)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经村委员会(街道、社区)集中报送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转移(或退保)处理。应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2、《缴费证》或《领取证》;

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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