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样本

发布时间:2020-05-0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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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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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5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3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2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52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能够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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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能够经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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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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