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20:01:52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小客户业务发展战略,促进小客户业务发展,进一步方便小客户信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小额贷款运行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便民小额贷款(下称小额贷款)是指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行业,贷款余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业务开展的目标是扩大本行基础客户群,为过去尚未能在我行获取贷款的小客户,创造向我行获得贷款的机会,为现有客户群提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本行业务良性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客户经理

第四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总行信贷管理部在高级管理层的领导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协调和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业务规划。根据本行发展规划,拟定和调整小额贷款营销策略、支行计划和管理制度,以促进便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制度建设。拟订小额贷款业务的操作规范和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三)产品创新。设计小额贷款新贷款产品,与市场营销部合作确定贷款产品的品牌与营销策略。

(四)业务发展。根据总行发展目标,控制小额贷款业务营业机构推广范围,分解各支行目标,做好小额贷款、存款及其它金融产品的营销策划,加强督促指导,每月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掌握便民小额贷款情况,应用和推广小额贷款业务经验,以确保全行目标的完成。

(五)风险控制。制定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小额贷款业务检查,控制支行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六)统计分析。建立小额贷款数据的统计分析规范,及时监测小额贷款运作及风险状况,对内对外编报各类报表、报告,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五条 小额贷款业务经营部门

本行营业部、支行为小额贷款的业务经营部门,具体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遵守本行各项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周边市场营销推广,充分利用总行提供的营销渠道和产品开展营销,提出营销需求;

(三)受理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四)调查小额贷款;

(五)按授权权限开展小额贷款审议和审批;

(六)及时发放小额贷款;

(七)负责小额贷款到期通知和逾期本息催收;

(八)负责小客户贷款风险监控和客户联系工作。

第六条 客户经理为小额贷款的具体经办人员,包括:实习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付行长级客户经理、行长级客户经理;

第三章 贷款品种

第七条 小客户融资以贷款产品为主,小额信贷产品采取统一的品牌营销策略,推广适应不同类型客户的信贷产品。

一般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额一般控制在借款人所添置固定资产总额的50%(含)以内。

小额流动资金贷款额一般控制在借款人所经营企业净流动资金(现金+库存商品+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银行借款-社会借款)2倍(含)以内,且贷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总额。

借款人净资产=固定资产(含企业和个人)+现金+库存商品+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银行借款-社会借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

按照贷款期限分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1-3年中期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贷款担保、存款附加积数等要素综合考虑,并可根据每笔贷款的风险情况确定上浮贷款利率档次,实行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提高产品的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客户经理应根据贷款期限和客户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或多次还款方式,小额贷款付息办法实行按年结息、息随本清。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用途可以为增加流动资金、添置固定资产、扩大经营、增加投资等方面,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担保

小额贷款实行灵活的担保政策。按担保方式分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和混合担保贷款。其中保证贷款为便民小额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科目

根据借款主体性质、期限及担保方式,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要求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准入基本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合法经营;

(二)所从事或所投资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少满3个月经营历史;

(三)现有银行融资额度在200万元以内;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到期贷款和应付利息已清偿,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贷款卡;

(六)贷款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或小额经营性投资活动。客户从事制造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用于流动资金、扩大投资或用于购买生产经营用车辆、设备和房地产。

第十七条 禁止向以下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

(一)已列入我行不宜贷款户黑名单的;

(二)有嗜毒、赌搏和其它不良品质行为的;

(三)贷款用于以下方面的:

1)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证券投机、投资的;

2)从事典当、资金调剂、借贷、票据融资的;

3)从事房地产炒作、投机的;

4)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产业的。

第十八条 禁止发放以下贷款

借款人在借款前或借款后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一般不予贷款或再贷款,确需贷款的,上报总行分管信贷付行长审批。

(一)多头贷款或变相多头贷款。不得对相同贷款用途或资金共同的借款人发放多头贷款或变相多头贷款,不得对在我行已存在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夫妻之间、未独立门户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等;

(二)借名贷款;

(三)本息逾期超5天记录的借款人贷款;

(四)有五次(含)以上逾期记录借款人的贷款;

(五)不具备3个月经营历史借款人的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

小额贷款采取保证担保为主,采用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注重担保人的非现场调查。

第二十条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保证资格,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职能部门和无授权委托书的分支机构;

(四)不具备法人资格、年检不合格或无贷款卡企业法人;

(五)60岁以上、20岁以下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保证能力,其作为单一保证人的贷款需上报总行分管信贷副行长审批。

(一)保证人存在银行原到期贷款本息未清偿;

(二)保证人存在银行原保证贷款逾期或被界定为不良贷款;

(三)保证人被本行列入不宜贷款户黑名单客户;

(四)保证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一节 贷款营销

第二十二条 贷款营销市场调研

营业机构应当立足周边对小额贷款市场不断进行深入调研,调研内容应包括经营目标客户地域范围、产业和行业情况等,并根据调研情况确定支行小额贷款目标客户群,并按地域、行业、市场、街道、客户链、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目标客户市场细分分类,初步确定客户数量规模,以实现高质量、大规模、高效率营销便民小额贷款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贷款营销渠道

贷款营销渠道包括媒体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告,户外固定和流动广告,招贴海报,营业场所橱窗广告、电子显示屏等行内各类宣传渠道广告,产品宣传单等。

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开展对潜在借款人的贷款营销。

(一)对周边市场和客户分区域、分行业、分阶段全面到户营销推广和重点到户营销推广;

(二)建立与当地政府机构部门(如工商登记部门)、村居组织、各类协会或组织的良好关系,获取潜在借款人客户信息或推荐客户名单,开展区域性客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业主的电话营销、短信营销、到户营销;

(三)通过建立与已获贷客户及保证人的良好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让客户介绍客户来获取潜在客户信息或推荐客户。

第二节 贷款申请受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受理

第一接待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申请的登记,由客户经理询问客户并登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申请登记薄》。(一般登记首次贷款,登记薄每个客户经理一本)

客户经理在营销中客户提出申请或客户主动找特定客户经理的,可由相应客户经理办理申请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自然人借款申请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薄原(首次贷款),由受理客户经理进行复印留存(一式两份),以减少申请环节手续(下同)。

(二)个体工商户和公司法人代表申请借款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借款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号等;

(四)个人保证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保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贷款卡号;质押担保需提供质押财产或权利及所有权人身份及资格证明;抵押担保需提供同意抵押证明、抵押物权证、抵押人身份及资格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受理处理

要重视首次到银行小客户的接待,营业机构应注意接待客户的方式与方法,注意谈吐言行,应建立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回绝处理方式;对申请人经初步了解有可能成为贷款户的客户,客户经理应就登记薄有关项目,向申请人开展调查询问,并询问客户需要贷款的缓急程度。

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一般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建议申请回绝,二是建议进行调查;由营业机构负责人最后决定申请受理确认。

客户经理和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在登记薄上签署意见。

分析申请客户是否符合贷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限制条件和禁止条件;

(二)是否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承贷。主要包括经营规模、经营履历、资本积累、资产状况和还款来源等;

(三)客户的非财务风险是否过高。主要包括是否足够诚实、管理能力,行业经营风险是否过高,是否有不良嗜好。

第三节 贷款调查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受理首笔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在此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周转性申请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调查人回绝贷款一般需经营业机构审批人同意,并不得以信贷资金紧张等不恰当理由加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包括非现场调查和实地正面调查。非现场调查主要为现场调查作走访前的调查重点准备,侧面调查主要为核实有关正面调查事项是否属实。

首笔贷款应以实地正面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第二十九条 非现场调查

非现场调查的开展针对新客户和老客户应有所不同,客户经理不应忽视我行信贷系统和征信系统的查询。新客户必须在实地调查前查询信贷系统客户信息、个人征信系统或企业征信系统客户信息(对新客户查询信息记录在登记薄上);老客户除此之外还需查阅原信贷档案,在原有调查资料基础上开展调查。

(一)查询计算机客户信息档案

查询客户是否在我行有存款开户或贷款记录;查询客户存款帐户行为发生情况、贷款履约纪录、担保记录、不宜贷款户记录等,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多头贷款、变相多头贷款和其它本行限制贷款条件等违规放贷事实。

存款帐户发生情况主要分析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大小、频度、结算方式等,以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供产销特点、销售商及供应商的往来结算、存款来源种类、还款现金流量来源、现金流量情况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存款资金来源是否正常等。

(二)查询外部征信系统

对个人借款申请人应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对持有贷款卡的法人或个人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融资额度、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是否及时还贷等各方面的信息。

第三十条 调查前准备

调查前准备工作应在客户申请信息(登记薄有关项目)、非现场调查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调查前准备对提高调查质量非常关键。客户经理应在调查前对申请信息需要调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列出详尽的调查重点清单。

一般而言,到户调查需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并应告知应提供的一些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实地正面调查

正面调查一般从与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正面会谈接触、查看经营场所、物资仓库、住所等方面开展,综合分析影响借款人经营管理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估量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

首笔贷款必须到借款申请人经营场所和住所进行实地正面调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范围

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应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如是合伙及股份企业应调查股东(合伙人)非经营性资产。

(一)借款人非经营资产一般为借款人(指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住房、交通工具,但不作为调查的重点(仅在调查情况中说明);

(二)借款人经营资产一般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负债(包括库存商品、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银行借款、月销售额和月销售利润);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运作的借款人一般需主要股东作为保证人,方可将相应股东家庭财产列入调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借款申请人实地正面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借款原因调查、借款用途调查、经营情况调查、非财务情况调查、还款来源调查六方面。

第三十四条 基本情况调查分析

基本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分析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是否符合本行借款人的基本条件、是否属本行所限制的借款对象。

第三十五条 借款原因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借款人的借款原因,切实弄清是什么因素和事件导致借款人发生资金短缺。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循环或资本投资循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确认是属于哪一类的借款需求,进一步确认借款需求是否合理和对借款人的影响程度,以分析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真正原因。

借款人的合理借款需求包括由于销售增长、合理的资产调转速度变慢、合理生产能力扩大、合理固定资产投资挤占部分流动资金、投资等原因产生的借款需求;

借款人不合理的借款需求包括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贷款用于投机、资产出现较大规模的坏帐、资产周转速度变慢(存货滞销、应收帐款难以及时收回并影响借款人持续经营)、经营亏损、支付重大一次性费用或意外费用等原因产生的借款需求。

第三十六条 借款用途及贷款使用方式调查分析

(一)贷款用途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相关项目,其用途是否合理;

(二)申请借款金额与其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有无存在贷款额度过高现象;

(三)调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特种行业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批文、许可证等。是否为本行限制贷款用途贷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情况调查分析

客户经理应遵循谨慎与“眼见为实”的原则,应根据客户申请信息(登记薄有关经营项目),经自身实地调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提示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贷款发放后内在风险程度的过程。重点地进行结构分析。

分析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资产结构、负债结构以及相互关系是否合理。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包括应收帐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比例是否合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是否匹配等。

第三十八条 非财务情况调查分析

非财务情况调查分析的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经营历史、行业及产品情况分析。

(一)信用状况分析

包括借款申请人的道德品质、社会声誉、行业规范和履约状况等。主要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有赌博、吸毒、夫妻和家庭关系不和睦等现象,并有可能严重影响贷款安全性;调查借款申请人在本行、他行及其客户的履约记录,有无信用不良记录;调查借款人申请人是否有欺诈、偷逃税款、消费贷款不及时履约、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二)经营历史及资本积累状况

分析个人借款人的经营履历和法人借款人的经营沿革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营履历,分析资本积累情况和经营历史是否相符,评价借款人是否足够的经验和资本积累维持持续经营。

第三十九条 还款来源调查分析

(一)询问并核测借款人所提出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调查借款人经营性资产转换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还贷,主要包括收回应收帐款、销售存货等;

第四十条 担保调查

担保调查按担保类型分对生产经营性保证人的调查、对非生产经营性保证的调查和对抵质押担保的调查三大类型。调查分析担保情况,并作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意愿三个方面的调查分析。

第四十一条 调查分析生产经营性保证人

对生产经营性保证人按以下项目进行调查。

(一)保证资格的调查分析

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属本行所限制保证人;是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

(二)保证能力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保证人资产状况,评估其代偿债务能力的充分性;调查保证人或有负债,分析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与其经济实力相匹配,一旦或有负债转变成需要实际支付的现实负债时,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三)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分析

调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历史记录情况;调查保证人与贷款人的关系,了解保证人保证的动机和原因。

第四十二条 调查分析非生产经营性保证人

对非生产经营性保证人的调查应重视对其现有资产负债状况和收入稳定性的调查,分析其代偿能力。

第四十三条 调查分析抵质押物

(一)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属本行限制担保范围;

(二)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共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担保;

(三)抵质押物的稳定性调查分析;

(四)抵质押担保充分性调查分析:

客户经理需采用合理的调查评估方法,测评抵质押物的价值,估算是否能对相应的借款申请提供充分担保,并确定适当的抵质押意见。

(五)抵质押物的流动性(即变现能力)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抵押物是否能够自由地转让、出售,市场能否接受该抵押物及接受的程度如何,抵质押物的变现成本是否会影响抵押债权的保障程度。

第四十四条 贷款调查表

小额贷款调查后,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书》,做到条理清晰、字迹清楚、表达准确、详略得当、观点明确。

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调查资料录入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计算机信贷系统客户信息录入,录入后,客户经理连同申请书、借款人客户信息资料和调查资料、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提交审批人审批。

第四节 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和发放

第四十六条 贷款审批

营业机构负责人收到提交的资料后,可采取直接或间接方法对客户进行调查和核查,按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资料完整性、贷款基本条件的合规性以及借款人(保证人)的偿债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拟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形式、存贷积数比例等进行审查,然后按分级授权审批权审批贷款。

第四十七条 合同签订和发放。

贷款一经审批后,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填写借据及办理其他贷款手续,并确保借款人(担保人)签字、指印的真实性,所有合同必须经授权审批人签批后方可加盖借款合同章,小额贷款借款人必须亲自在《信贷内部管理登记册》签字。

(一)保证借款合同一般为一式四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我行执二份(一份交会计作凭证附件,一份交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内勤)。

(二)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物清单为一式六份,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公证部门各一份,本行两份(一份交会计作凭证附件,一份交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内勤)。若抵、质押物为共有财产,还需共有人全部到场签字盖印。调查人员应审查合同(抵、质押贷款的包括抵质物清单)等各要素、签字、指印、印章等情况,并在合同(抵、质押贷款的包括抵质物清单)上签字,盖上贷款合同章。

(三)质押借款合同一般为一式四份,借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我行执两份(一份交会计作凭证附件,一份交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内勤)。动产或权利质押物清单一般为一式四份,第一份留予贷款人作附件,第二份与质物共同保管,第三份交质押物登记部门作留档,第四份返还出质人作回单。质押借款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质押物需办理登记、止付的,需取得质押登记证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审批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贷款审批书、合同和借据(各一份),送会计部门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十八条 客户资料的保管

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内勤负责放款后客户资料的保管。客户资料保管于信贷档案卷宗,由信贷内勤人员进行建档,并按贷款调查(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申请书、其它客户资料(如: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顺序逐笔存入信贷档案卷宗保管。

第五 贷后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贷后管理人员

贷后管理由所联系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主要对客户帐户资金信息、电话催收等非现场监控。营业机构负责人应组织管理并参与贷款的监控。

第五十条 贷后管理方式

贷后管理分正常检查和特别检查。贷款正常检查是指对每笔小额贷款需要在第一次还款前进行一次上门联系,其后可进行电话联系;特别检查是指贷款户出现逾期或风险隐患后的监控。

特别检查应予记录,记录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贷后检查记录表》中(发生逾期或欠息时的特别检查)

第五十一条 正常检查目的

(一)密切客户关系;

(二)赢得新客户和市场推广;

(三)通知并监控客户还款;

(四)为客户下一次贷款作准备。

第五十二条 特别检查条件

借款人或贷款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出现明显的风险事实时,营业机构应对贷款采取特别检查。

(一)临近还款日营业结束借款人尚未在存款帐户存入应还款本息额;

(二)贷款出现逾期;

(三)借款人要求延期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提出撤销担保或不愿担保;

(四)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消失;

(五)借款人停止营业;

(六)借款人内部股东不和,业务伙伴关系恶化,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混乱,导致生产停顿,出现分立、合并、合资、破产及其它机制转换;

(七)借款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陷入政治风波或经济、刑事纠纷,被司法、税务或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并要求检查或冻结其存款帐户,使其无法持续正常经营;

(八)借款人经营规模过度扩张;

(九)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

(十)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有意躲避本行客户经理会见或办公室无人接电话,手机关机等;

(十一)保证人不再具有保证能力,抵质押物受损或贬值;

(十二)借款人婚姻状况出现危机、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更,影响企业正常运作。

第五十三条 特别检查程序

特别检查要坚持快速反应、迅速决策、集体催讨的处理原则,做好风险贷款借款人的监控,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可能的损失程度。特别检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现贷款风险隐患与逾期事实及时向营业机构负责人汇报;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调阅信贷档案,分析原因,布置对借款人进行侧面调查或到户调查,印证风险事实;

(三)对出现风险事实并逾期或可能逾期的贷款,一般而言,在贷款可能逾期的当天晚上或逾期第一天必须进行客户到户催讨与调查;

(四)视风险隐患情况在调查后立即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电话告之分片管理人员)

(五)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交逾期贷款分析报告;

(六)总行视风险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和风险贷款的清收组织;

(七)贷款逾期过月必须调整为关注类,小额贷款不良贷款调整标准参照我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八)调整为关注类或次级类的贷款必须每月至少一次进行到户监控。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违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贷款内审

本行将根据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和风险状况,建立覆盖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事后监督队伍,制订小额贷款事后监督制度,监督小额贷款的安全性、合规性、客户经理行为规范、对信贷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开展对小额信贷业务人员内部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补充、完善。原我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____支行()便民

小额贷款申请登记薄

申请日期 编号【 】第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便民小额贷款考核暂行办法

为实施我行便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调动本行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小客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各支行便民小额贷款业务专职客户经理。

二、存款考核:日均存款75%,月底余额25%加权计算,按月万分之二计奖。

三、贷款考核:

1. 每月核定营销贷款计划15户,每户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计划内每户按100元计奖,超过计划数的,超过部份每户按120元计奖;本月未完成当月核定贷款的计划户数,从次月起补足上月或前几个月核定的计划数后,再按超额部份计奖;

2. 单户贷款超过30万元的贷款客户不能超过总贷款客户数的2%;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贷款额的10%;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未经批准超额发放的每户扣奖100元;

3.营销客户范围:贷款客户在本行0611起到贷款日止未发生过贷款的客户(包括客户所经营的企业或股东);

4. 不良率考核:在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不良率在0.5%内可免于处罚,不含单户贷款额在30万元贷款;超过部份按本行信贷考核办法执行。

四、贷后维护考核:便民小额贷款客户维护考核按贷款客户存款回报率,按旬均计算,按月考核;存款回报率(销售款回笼额),低于3%(含)的,扣当月营销贷款奖金的10%35%(含,下同)的不扣奖,510%的,另加当月营销贷款奖金的5%1020%的,另加当月营销贷款奖金的10%,高于20%的,另加当月营销贷款奖金的20%

贷后维护考核数据由支行主办会计在每月的10号、20号及月底分三次,暂在2772科目中查询(不明与信贷管理部联系)。

五、非专职小额便民贷款的客户经理,发放的小额便民贷款在原有的小额贷款客户基础上每新增一户按每户100元计奖,营销客户范围同上,存款及贷款不良率按本行支行客户经理存贷款考核办法执行。

六、附表125在月后十个工作日上报计划财务部,附表34在月后十个工作日上报信贷管理部。

六、其他未尽事项参照本行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71执行。

附:

1、便民小额贷款业绩考核表

2便民小额贷款贷后维护考核旬统计表

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情况统计表

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资产质量情况统计表

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新增客户清单


1 便民小额贷款业绩考核表

考核月份: 月份 单位:万元


填表人: 行长

2 便民小额贷款贷后维护考核旬统计

(此表汇总后并入1

支行名称: 单位:万元

填表人: 行长

“便民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台州银监分局2007年小企业贷款业务推进计划》的精神,根据我行确立的“以市场资源为依托,扩大基础客户群,努力创新,打造品牌,积极拓展小企业市场”的发展思路,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我行制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为推进“便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特制订“便民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便民小额贷款”是我行发展小企业贷款的创新产品,是我行市场定位的具体体现,是我行扩大基础客户群体的有效途径,也是我行回报社会实际行动,我们对发展“便民小额贷款”要有足够的认识。各支行(部)从8月份起,要组织客户经理认真学习《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树立以客户为中心思想理念,以便利客户、服务客户为出发点,改进贷款受理、调查评估、贷款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最短时间内满足客户贷款需求。

二、确定业务发展目标。从8月开始,各支行新增“便民小额贷款”客户不少于15户,全行新增“便民小额贷款” 客户不少于150户,到07年末全行新增“便民小额贷款” 客户计划达到1000户,新增“便民小额贷款” 余额为1.5亿元。

三、专门安排信贷计划。从20078月份起,总行和各支行要安排专门的信贷计划,以保证“便民小额贷款” 资金足额到位。各支行(部)在815之前将本行“便民小额贷款”信贷计划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表格见附表1

四、聘请“便民小额贷款”联络员。在8月份,各支行在辖内专业市场、行业集中地域、工业园区、小(微)企业较多的村等,选择思想素质好,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人员,聘请为“便民小额贷款”联络员。各支行8月末聘请联络员不少于5名,今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继续发展,8月底前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业务联络员登记册》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见附表2

五、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在年内,各支行(部)要配备12名专职客户经理,营销“便民小额贷款”。 其他客户经理可兼职营销“便民小额贷款”。

六、设立“便民小额贷款”服务电话。在8月底前,各支行要增设“便民小额贷款” 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便于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提出“便民小额贷款”申请。

七、设立专用的会计科目。7月底,在贷款科目中已增设了“便民小额小企业贷款” 和“便民小额个人经营性贷款” 两个二级科目(详见*****文件),专门核算“便民小额贷款”。首笔贷款和原贷款余额30万元(含)以下符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小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经办客户经理要登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申请登记表》,并在“便民小额贷款”科目核算。

八、建立专门的考核制度。对“便民小额贷款”已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从200771日起执行,各支行(部)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考核暂行办法》要求,每月上报有关报表,便于考核。(便民小额贷款业绩考核表、便民小额贷款贷后维护考核旬统计表、便民小额贷款情况统计表、便民小额贷款资产质量情况统计表、便民小额贷款新增客户清单)

九、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各支行专职和兼职“便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立足本支行周边市场,会同联络员对“便民小额贷款”进行深入调研,调研内容应包括目标客户的地域范围、产业和行业情况等,并根据调研情况确定支行小额贷款目标客户群,并按地域、行业、市场、街道、客户链、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目标客户市场细分,初步确定客户数量规模,以实现高质量、大规模、高效率地营销便民小额贷款的目的。(调查情况填写附表3区域行业情况调查表)。

十、积极开展有效宣传。从8月份开始,各支行营业场所橱窗内要宣传“便民小额贷款”有关政策,柜台要摆放“便民小额贷款”宣传卡片等。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我行“便民小额贷款”有关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使政府部门、小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一步了解我行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态度。

十-、组织客户经理培训。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便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的培训工作,从8份开始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便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培训,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素质,同时通过交流、了解、掌握便民小额贷款情况,推广便民小额贷款业务经验,以确保全行目标的完成。

十二、不断总结经验。各支行(部)在每月初组织全体客户经理,汇报上月便民小额贷款工作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每月将便民小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将不断总结经验和查找存在的问题,促进“便民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便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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