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住房租金税法规定扣除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24 08:47:14

个税住房租金税法规定扣除标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租金支出。

(2)结合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人以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标准

和实际租金支出无关,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不同而不同。大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中等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小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案例李某长期在北京工作,且夫妻双方在北京均无自有住房,李某租房居住。签订的租房合同是2019年1月-12月,但是2019年9月李某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于9月终止。则李某可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的期间为2019年1月-9月,从10月起不能再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如果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思考9:李某在某市市区工作,夫妻在市区均没有自有住房,李某租房居住。但是李某在该市市郊有一套自有住房。李某或其配偶是否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个税住房租金税法规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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